[设为首页] [加入收藏]
网站首页 | 最新动态 | 华税观点 | 政策解析 | 公司设立 | 纳税辅导 | 税收优惠 | 税收筹划 | 公司运营 | 投资融资
并购重组 | 解散破产 | 信托理财 | 税务稽查 | 财税争议 | 财税犯罪 | 典型案例 | 法律法规 | 律师团队 | 预约咨询 | 本站服务
当前位置: 首页 >> 专题研究 >> 资产重组专题 >> 正文
用户名:
密 码:
忘密 | 新注册
咨询热线 |
010-58697282
  58697292
本站服务 |

 

股份有限公司分立合同
来源: 作者: 日期:07-02-08


XX市Z股份有限公司分立合同

甲方:XX市X股份有限公司, 地址:XX市XX路X号。

乙方:XX市Y股份有限公司,地址:XX市XX路XX街XX号。

上述双方公司系原XX市Z股份有限公司。1992年10月25日该公司股东大会决议,将原Z股份有限公司分立为:XX市X股份有限公司与XX市Y股份有限公司。现分立的双方就分立的有关事宜达成如下协议:

一、原Z公司注册资金为5000万元,现有净资产3000万元,由XX市X股份有限公司接受2000万元,XX市Y股份有限公司接受1000万元。

二、X股份有限公司将发行新股1000万元,若股票发行成功,该公司注册资金总额为3000万元,新股为人民币普通股票,每股面值1元,向社会个人公开发行。

Y股份有限公司将发行新股1000万元,若股票发行成功,该公司注册资金总额为 200O万元,新股人民币普通股票,每股面值1元,向社会个人公开发行。

三、原公司发行股票6000万股,现每两股折合一新股,按股票号码顺序,前4000万号股票持有者向 X股份有限公司兑换新股,4000万号以后的股票持有者向Y股份有限公司兑换新股。

四、分立后X股份有限公司主要生产西药制剂,Y股份有限公司主要生产中药和微生物药品,原公司下属第一制药厂归X公司管理;下属第二制药厂由Y公司经营管理。

五、进行分立的日程为:1992年12月1日到31日双方共同清理财产帐册,对原公司财产进行分割,并按期交割完毕。1993年1月1日起原Z股份有限公司将不复存在,X股份有限公司,Y股分有限公司正式营业。

六、原Z股份有限公司分立过程中,双方难免产生矛盾,应本着“互谅互让”的原则,不影响工厂生产,分立各方不得以任何理由影响生产正常进行,一切都应友好协商进行。

七、分立各方要求原公司股东大会应在1992年11月15 日前批准本合同。

甲方:XX市X股份有限公司

负责人:张XX

乙方:XX市Y股份有限公司




负责人:李XX

1992年1O月30日



  咨询电话:010-58697292 / 58697282

 

关于本站 -来访路线 - 加盟合作 - 网站地图 - 法律声明
北京华税律师事务所―版权所有
地址:北京市朝阳区东三环中路39号建外SOHO11号楼25层2506室 京ICP备07002110号
电话:(86)10-58697292 58697282 手机:13901096091 传真:(86)10-58697292 邮箱:china@chinataxlawyers.com
本站常年专家顾问:中国法学会财税法学研究会副会长、世界税法协会主席、北京大学法学院教授、博士生导师刘剑文教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