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设为首页] [加入收藏]
网站首页 | 最新动态 | 华税观点 | 政策解析 | 公司设立 | 纳税辅导 | 税收优惠 | 税收筹划 | 公司运营 | 投资融资
并购重组 | 解散破产 | 信托理财 | 税务稽查 | 财税争议 | 财税犯罪 | 典型案例 | 法律法规 | 律师团队 | 预约咨询 | 本站服务
当前位置: 首页 >> 解散清算 >> 破产和解 >> 正文
用户名:
密 码:
忘密 | 新注册
咨询热线 |
010-58697282
  58697292
本站服务 |

 

破产企业在整顿期间应遵守的规定
来源: 作者: 日期:07-01-03

  破产企业提出的和解协议被债权人会议通过,债权人和债务人之间达成谅解,和解协议生效,破产企业进入整顿期间,按法律规定,整顿期间最长不超过两年,在整顿期间,破产企业应遵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试行)》若干问题的意见中的以下规定:

  一、企业的上级主管部门应当定期向债权人会议和人民法院报告企业的整顿情况;

  二、企业有企业破产法下列所列行为之一,部分债权人或者债权人会议均有权申请终结整顿:
  1、不执行和解协议;
  2、有以下所列行为之一:
  1)隐匿、私分或者无偿转让财产;
  2)非正常压价出售财产;
  3)对原来没有财产担保的债务提供财产担保;
  4)对未到期的债务提前清偿;
  5)放弃债权。

  三、人民法院发现债务人有企业破产法所列下列情形之一,应裁定终止企业整顿,宣告其破产:
  1、不执行和解协议;
  2、财务状况继续恶化,债权人会议申请终结整顿;
  3、有下列所列行为之一:
  1)隐匿、私分、无偿转让财产;
  2)非正常压价出售财产;
  3)对原来没有财产担保的债务提供财产担保;
  4)对未到期的债务提前清偿;
  5)放弃债权。

  咨询电话:010-58697292 / 58697282

 

关于本站 -来访路线 - 加盟合作 - 网站地图 - 法律声明
北京华税律师事务所―版权所有
地址:北京市朝阳区东三环中路39号建外SOHO11号楼25层2506室 京ICP备07002110号
电话:(86)10-58697292 58697282 手机:13901096091 传真:(86)10-58697292 邮箱:china@chinataxlawyers.com
本站常年专家顾问:中国法学会财税法学研究会副会长、世界税法协会主席、北京大学法学院教授、博士生导师刘剑文教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