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拍卖抵税余额3日内退还
来源:《北京日报》 作者:黄玉迎 日期:07-05-08

  北京市地方税务局日前转发国家税务总局通知,抵税财物拍卖、变卖所得抵缴税款、滞纳金、罚款后有余额的,税务机关将自办理入库手续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退还纳税人。

  通知明确,税务机关采取扣押、查封的税收保全措施过程中,对已采取税收保全的商品、货物、其他财产或者财产权利,在作出税务处理决定之前,不得拍卖、变卖处理变现。但是,在税收保全期内,对鲜活、易腐烂变质或者易失效的商品、货物,价格有急速下降可能的商品、货物等,税务机关可以制作《税务事项通知书》,书面通知纳税人及时协助处理。如果纳税人未按规定期限协助处理的,税务机关将拍卖、变卖抵税财物。



  咨询电话:010-58697292 / 5869728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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