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老鼠仓行为最高可判十年有期徒刑
来源:中国证券报-中证网   作者: 日期:08-08-26


  刑法修正案(七)草案:

  “老鼠仓”行为最高可判十年有期徒刑

  保险法修订草案拓展保险公司业务范围和资金运用渠道

  为期5天的十一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四次会议昨日在京开幕。会议首次审议了刑法修正案(七)草案。草案对刑法第一百八十条第一款进行了修改,对金融从业人员的“老鼠仓”行为作出了具体处罚规定。其中,情节特别严重的,将被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

  刑法原第一百八十条对利用证券、期货交易的内幕信息从事内幕交易的犯罪及刑事责任作出了规定。但在实践中,有些全国人大代表和证监会提出,一些证券投资基金管理公司、证券公司等金融机构的从业人员,利用其职务便利知悉的法定内幕信息以外的其他未公开的经营信息,如本单位受托管理资金的交易信息等,违反规定从事相关交易活动,牟取非法利益或者转嫁风险。这种被称为“老鼠仓”的行为,严重破坏金融管理秩序,损害公众投资者利益,应作为犯罪行为追究刑事责任。

  经有关部门研究,建议将刑法第一百八十条修改为:证券、期货交易内幕知情人员或非法获取证券、期货交易内幕信息的人员,在涉及证券的发行,证券、期货交易或者其他对证券、期货交易价格有重大影响的信息尚未公开前,买入或者卖出该证券,或者从事与该内幕信息有关的期货交易,或者泄露该信息,或者建议他人从事上述交易活动,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金。

  在该条中增加一款作为第四款:“基金管理公司、证券公司、商业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的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便利获取的内幕信息以外的其他未公开的经营信息,违反规定,从事与该信息相关的交易活动,或者建议他人从事相关交易活动,情节严重的,依照第一款的规定处罚。”

  此外,本次刑法修正案草案还将对贪污贿赂犯罪、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犯罪、侵犯公民权益犯罪等作出修改。

  将提交审议的保险法修订草案提出,将拓展保险公司的业务范围和保险资金的运用渠道。草案中删除了现行保险法第一百零五条第三款关于“保险公司的资金不得用于设立证券经营机构,不得用于设立保险业以外的企业”的规定。保险资金运用渠道也大幅拓宽,保险资金可用于买卖债券、股票、证券投资基金等有价证券以及不动产。保险法修订草案还对保险业风险监管作出了进一步规定。

  这次会议将对《循环经济法(草案)》进行第三次审议。该草案三次审议稿删除了前期争议较大的“有关资源性产品,要实行累进加价收费制度”的规定,改为“国家实行有利于资源节约和合理利用的价格政策,引导单位和个人节约和合理使用水、电、气等资源性产品”。草案三审稿还对二审稿做了一些文字修改。法律委员会还建议将该法的名称改为循环经济促进法。该草案有望在本次会议上获得通过。

  这次会议还将继续审议食品安全法草案,首次审议专利法修正案草案等法律案。

  刑法修正案(七)草案昨日提交审议,其中提到拟追究“老鼠仓”行为的刑事责任。相关专家建议,在加大对此行为处罚力度的同时,还应探索建立预防“老鼠仓”的长效机制,从根源上杜绝“老鼠仓”行为。

  证券市场篱笆加固

  由于目前的刑法没有明确规定“老鼠仓”这类行为构成犯罪,证监会查处唐建、王黎敏“老鼠仓”案件后,只能依照《基金法》等对其进行行政处罚,而无法将案件移交司法部门追究刑事责任。

  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商法研究所所长刘俊海认为,此次刑法修正案(七)草案增加条款,加大对证券、期货交易中的“老鼠仓”行为的惩罚力度,说明资本市场从过去的注重效率开始转向注重公平。“这次修正,相当于给证券市场加固了篱笆。”

  刘俊海表示,全国人大常委会对刑法的再一次修正,适应了严惩内幕交易的实践需求。一方面,追究刑事责任加大了惩罚力度,另一方面,也加大了惩罚范围,既处罚基金管理公司、证券公司、商业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的工作人员自身利用内幕信息获利行为,也处罚建议他人从事相关交易活动的行为。

  他还指出,对于“老鼠仓”这类失信行为,还要激活民事责任的追究利益机制,进一步打通追究民事责任的诉讼通道。他觉得要降低法院立案的门槛,进一步提高消费者的维权收益,降低维权成本,提高失信人员的失信成本很有必要。

  上海新望闻达律师事务所律师宋一欣建议,在加大对“老鼠仓”行为惩罚力度的同时,应在制度上建立预防机制,减少“老鼠仓”行为的发生。他建议建立举报奖励制度,对提供有价值线索的举报人给予较大比例金额的奖励。“内部人犯罪很难查处,就得利用内部人来举报。”

  有待进一步修改

  刘俊海认为,在以往的实践中,内幕交易很难取证,而此次增加了一款,“建议他人从事相关交易活动”也将受到惩罚。相对来说,这就更容易取证,有利于提高执法效率,增加威慑力。这次修正给相关人员敲响了警钟,提醒其好自为之。

  不过,参加审议的不少代表和委员却有不同意见,全国人大法律委员会委员范方平认为, “建议他人从事上述交易活动”这一条,从犯罪构成要件来说,“建议”只是一种提议,就故意程度来说,还是要由犯罪人自己主观故意的行为决定的。所以 “建议”可以不列为增加的内容。

  此外,全国人大代表罗祖亮提出,刑法修正案(七)草案中,第一百八十条新增一款关于“基金管理公司、证券公司、商业银行”的范围应该宽广一些,还应加上从事证券期货投资的一些机构经营者,比如私募基金,这些机构对资本市场也有很大的影响。

  全国人大代表郭庆平建议,刑法修正案(七)草案提到“基金管理公司、证券公司、商业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的工作人员,违反规定,从事与内幕信息以外的其他未公开的经营信息相关的交易活动”。其中的“违反规定”应改成“违法从事”,以此和前面条款保持一致,使法律更具有公允性。

  立法关注经济领域犯罪

  除了上述内容做出调整后,刑法修正案(七)草案还修改并增加了不少经济领域犯罪的条款。

  如对贪污腐败案件,本次刑法修正案第三百八十八条中增加两款,对“有些国家工作人员的配偶、子女等近亲属,以及其他与该国家工作人员关系密切的人”、“一些已离职的国家工作人员等”谋取不正当利益的行为,要做出相应处罚。其中, “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七年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刑法第三百九十五条第一款还修改为:“国家工作人员的财产和支出明显超过合法收入,差额巨大的,可以责令说明来源。本人不能说明其来源的,差额部分以非法所得论,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差额特别巨大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财产差额部分予以追缴。”

  对偷税行为,刑法修正案(七)草案的处罚也有所变通。条款修改为,逃避纳税税款数额较大并且占应纳税额百分之十以上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并且占应纳税额百分之三十以上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并增加规定,有本条第一款行为,经税务机关依法下达追缴通知后能补缴的,并接受行政处罚的,可不予追究刑事责任;但五年内曾因逃避缴纳税款受过刑事处罚或被税务机关给予二次以上行政处罚的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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