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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销售固定资产的税务处理
来源: 作者: 日期:07-03-07

问: 我单位最近处置二台电瓶叉车,按帐面价值出售的,可在报税时,相关人员说处理固定资产价值按百分之二征增值税。我们不清楚是执行有偏差还是政策有变动,现行政策是如何规定的。

答: 根据财税字[2002]29号规定从2002年1月1日起,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应税固定资产,无论其是一般纳税人还是小规模纳税人,一律按4%的征收率减半征收增值税,不得抵扣进项税额。

又根据国税函发[1995]228号文: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属于货物的固定资产(属于应征消费税的机动车、摩托车、游艇除外)同时具备以下三个条件的免征增值税:一是属于企业固定资产目录所列货物;二是企业按固定资产管理,并确已使用过;三是售价不超过原值。 否则属于应税固定资产。

  咨询电话:010-58697292 / 5869728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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