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运用“四金”做筹划 单位个人均受益
来源:不详 作者:佚名 日期:07-01-03

   基本失业保险金。企事业单位通过税收筹划,可以为职工及时准确地办理好“四金”,在合理合法的范围内适当提高职工工资。通过这些费用的税前列支,减少个人所得税缴纳,大大增加单位职工实际所得,调动工作积极,使单位以较低的成本支出赢得最大的综合效益。

    税收筹划主要体现在企业所得税个人所得税两个方面。

    一、企业所得税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办法》第十八条“纳税人发生的下列支出,不作为工资薪金支出”中第八项“纳税人负担的住房公积金”。即企业可在提取“住户公积金”许可的范围内(目前为12%)全部列支。

    《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办法》第49条规定,纳税人为全体雇员按国家规定向税务机关、劳动社会保障部门或其指定机构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费、基本医疗保险费、基本失业保险费,可以扣除。虽然各地缴纳“四金”缴纳比例不一,但是需要按照税法规定的比例。具体缴费比例《参照国家或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的缴费比例》。通常情况下,在税法规定可以税前扣除的范围如下:个人缴纳,养老保险金=工资×8%、医疗保险金工资×2%、失业保险金=工资×1%、住房公积金=工资×12%;企业缴纳:养老保险金=工资×20%、医疗保险金=(工资×6%、失业保险金=工资×2%、住房公积金=工资×12%.如果一名职工月工资为3000元,个人需要缴纳“四金”为:3000×(8%+2%+1%+12%)=690元,企业需要缴纳“四金”为:3000×(20%+6%+2+12%)=1200元。由于“四金”单位缴纳时可以税前扣除,所以不需要纳税调整。由于“四金”缴纳后绝大部分归个人所有,因此单位、个人缴纳的比例越多,个人得到的实惠就越多。

    二、个人所得税如果把“四金”这四项法律允许扣除项目综合计算,实际上个人所得税税前总扣除额会大大超过每月1600元,初步统计超过2000元,这就需要纳税人能够做好筹划,用好“四金”。

    2006年6月27日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联合下文《关于基本养老保险费、基本医疗保险费、失业保险费、住房公积金有关个人所得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0610号)规定,企事业单位按照国家或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的缴费比例或办法实际缴付的基本养老保险费、基本医疗保险费和失业保险费,免征个人所得税;个人按照国家或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的缴费比例或办法实际缴付的基本养老保险费、基本医疗保险费和失业保险费,允许在个人应纳税所得额中扣除。单位和个人分别在不超过职工本人上一年度月平均工资12%的幅度内,其实际缴存的住房公积金,允许在个人应纳税所得额中扣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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