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纳税筹划:为影视企业续写财富
来源:不详 作者:佚名 日期:07-01-03

    
    作为一门新兴产业,影视文化企业在市场化经营的过程中面对的是尚不完善的文化产业税收法律体系和全新的市场管理环境,企业开展税收筹划既面临机遇又充满挑战。国家为扶植文化产业发展所制定的一系列税收优惠政策,为影视文化企业有针对性地开展税收筹划提供了有利条件。

    向境外转让影视节目版权免缴营业税

    某影视节目发行企业从事在境内外转让电视节目版权的经营业务,长期以来该企业境内外业务根据当地税务机关的要求统一按照转让无形资产适用的营业税率5%计算缴纳营业税。经过认真的分析和研究,该企业认为税法规定的营业税纳税义务人为在国内提供应税劳务、转让无形资产和转让不动产所有权的单位和个人,该企业请求税务机关明确向境外转让无形资产的行为不属于营业税纳税范围。2002年国家税务总局下发了《关于转让著作权征收营业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1〕044号)规定:“所转让的无形资产不在我国境内使用,根据《营业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七条第(四)款的规定不征营业税。”

    上述案例给予我们的启示是,纳税筹划的前提是要完整准确地领会各项税收法律规定,不要盲从本企业以往或他人的纳税核算模式,认真分析自身业务经营的特点,才能最终制定符合自身特点的纳税筹划方案。

    适用文化体育业税目可降低营业税税率

    《营业税暂行条例》分别规定了交通运输等七个行业,以及转让无形资产和销售不动产的营业税税率,其中,运输业、建筑业、邮电通信业和文化体育业的营业税税率为3%,娱乐业为5%~20%,其他行业以及转让无形资产和销售不动产的营业税税率为5%。影视文化企业应当发挥自身的行业优势,创造条件,争取采用较低的文化体育业营业税税率。

    某地广播影视企业代理其他电视台向当地有线电视用户有偿转播电视节目信号。该企业以向电视用户收取的收视费收入扣除支付给电视节目供应方的分成款后的余额按照“代理业”5%的营业税税率计算缴纳营业税,同时,电视节目供应商在收到分成款后还要按照全额计算缴纳营业税。

    该单位在进行纳税筹划时根据《营业税税目注释》,认为本企业不应当按照“代理业”,而是应当按照“文化体育业”税目3%的税率计算缴纳营业税。同时,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电视收视费征收营业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1〕22号)的规定:“各地电视转播台(或其他单位)向当地用户有偿转播由中央电视台或其他电视台播放的电视节目,应由直接向用户收取收视费的电视转播台(或其他单位)按其向用户收取的收视费全额向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缴纳营业税。播映电视节目的中央电视台或其他电视台从各地电视转播台(或其他单位)分得的收视费收入,不再缴纳营业税。” 

  
  咨询电话:010-58697292 / 5869728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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