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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口退税方式选择
来源:不详 作者:佚名 日期:07-01-03

    
    目前,我国企业出口货物主要有生产企业自营出口和通过外贸出口两种方式,相应地,出口退税形成了生产企业自营出口与外贸出口两种不同的退税方式。

     一、对于实行先征后退的出口退税政策的企业来说,因为生产企业自营(委托)出口与外贸出口计算出口退税有差异,导致二者税负有较大区别,纳税人应结合自身情况,尽可能采用税负低、出口退税多的出口方式。

    现行外贸企业出口货物应退增值税税额,按进项税额计算,具体计算公式为:应退税额=购进货物的进项金额×退税率;对出口货物库存账和销售账均采用加权平均价核算的企业:应退税额=出口货物数量×加权平均进价×退税率,其退税依据是外贸企业购进出口货物的进价。而生产企业自营(委托)出口应退的增值税,出口退税的税额取决于出口的离岸价销售收入及其进项税额。

    在出口时,企业既可以采用自营(委托)出口,自行办理出口退税的形式,也可以把货物销售给外贸企业出口,由外贸企业办理出口退税。由于这两种形式在退税方面采用了不同的退税方式,税负上有所差异,产生了不同的结果。

    例如,某中外合资企业A公司以农产品为原材料生产工业品出口,2000年自营出口10000万元,可抵扣的进项税额为600万元,该公司自营出口执行先征后退的方式,征税率为17%,退税率为 13%,则年应纳增值税额为:10000×17%-600=1100万元,出口环节应退增值税: 10000×13%=1300万元。所以,税务机关征收增值税额为1100万元,退税机关应退税额为1300万元,退税扣减征税后,该企业实际可得到的税收补贴为200万元 (1300-1100=200)。 假设该中外合资企业有关联外贸公司B公司,A公司把产品以同样的价格10000万元销售给B公司,B公司再以同样的价格销售到境外。A公司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价税合计10000万元,则A公司应纳增值税额为:10000/(1+17%)×17%-600=853万元, B公司可得到退税:10000/(1+17%)×13%=1111万元。所以,税务机关征税853万元,退税机关退税1111万元,A、D两公司实际可得到的税收补贴为1111-853=258万元,比A公司通过自营出口的方式可以多得税收补贴58万元(258-200=58)。显然,在这个例子中,通过外贸出口对A、B公司更加划算。企业在决定出口方式时,应综合考察其业务性质、出口规模等情况,选择于自己员有利的出口方式。

    二、对于有出口经营权采取免抵退方式退税的企业来说,自营出口和通过外贸企业代理出口自产货物,都可以获得免税并退税,但获得退税的数额却也不尽相同。
    
    例1:某中外合资企业以采购国内原材料生产产品全部用于出口,2002年自营出口产品的价格为100万元,当年可以抵扣的进项税额为10万元,增值税税率为17%,无上期留抵税额。
    
    1.当该企业的出口退税率为17%时,如企业自营出口:
    免抵退税额=出口货物离岸价×外汇人民币自牌价×出口货物退税率—免抵退税额抵减额=100×17%=17(万元)
    当期期末应纳税额=当期内销货物的销项税额-(进项税额-免抵退税不得免征和抵扣税额)=0-(10-0)=-10(万元)
      由于当期期末应纳税额为负数,即为当期期末留抵税额。若:当期期末留抵税额≤当期免抵退税额,则:当期应退税额=当期期末留抵税额
    因此,该企业的应收出口退税为10万元。
    如该合资企业通过关联企业——某外贸企业出口,合资企业将产品以同样的价格100万元(含税)出售给外贸企业,外贸企业再以同样的价格出口。应纳税额的计算如下:
    合资企业应纳增值税额:
    100÷(1+17%)×17%—10=4.53(万元)
    外贸企业应收出口退税额:
    100÷(1+17%)×17%=14.53(万元)
    两企业合计获得退税10万元(14.53-4.53)。
    由此可以看出在退税率与征税率相等的情况下,选择自营出口还是委托外贸企业代理出口,两者税负相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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