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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解决以地换房的纳税问题?
来源: 作者: 日期:07-02-08

答: 根据财政总部、国家税务总局财法字[1995]7号的规定:“1、一九九四年一月一日以前已签订的房地产转让合同,不论其房地产在何时转让,均免征土地增值税(适用范围:限于房产开发企业转让新建房地产的行为)。2、一九九四年一月一日以前已签订房地产开发合同或已立项,并已按规定投入资金进行开发,其在一九九四年一月一日以后五年内首次转让房地产的,免征土地增值税。签订合同日期以有偿受让合同签订之日为准(财税字[1999]293文规定,此项免征土地增值税政策的期限延长至2000年底)。3、在上述免税期限内再次转让房地产以及不符合上述规定的房地产转让,如超出合同范围的房地产或变更合同的,均应按规定征收土地增值税。”和财税字[1995]48号文第二点的规定:“对于一方出地。一方出资金,双方合作建房,建成后按比例分房自用的,暂免征收土地增值税;建成后转让的,应征收土地增值税。”

按上述规定,不属于财税字[1995]7号文第1点规定的,在今年转让房地产,应征收土地增值税。

关于征收土地增值税如何计算的问题,可直接与地税征收分局联系。


  咨询电话:010-58697292 / 5869728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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