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制药企业广告费均衡支出比较收益高
来源: 作者: 日期:07-02-08

自《关于调整制药企业广告费用扣除标准的通知》(国税发[2005]21号)下发以来,充分利用广告费税前扣除提高的优惠进行筹划成了制药企业需要研究的课题。因为自2005年度起,制药企业每一纳税年度可在销售(营业)收入25%的比例内据实扣除广告费用支出,超过比例部分的广告费支出可无限期向以后年度结转。这项规定是一般企业广告费用的扣除标准的12.5倍,是特殊企业广告费用的扣除标准的3.125倍。
据有关资料显示,近年来不少制药企业的利润水平在下降。利润水平下降是由多方面的原因造成的。一方面是国家加强了对药品市场的价格监管力度,使药品的价格有大幅度的下降,缩小了企业的利润空间。另一方面,行业竞争日益激烈,企业间的价格战不断,同时,企业为了扩大产品的市场份额,推出自己的品牌,不惜花费巨额的广告费用。当然,广告费支出的多少与产品的知名度大小及销售量的多少有一定的关系,但企业更应提高自身产品质量,增加内在竞争势力,适当控制广告费支出,使广告费支出达到既能扩大产品在市场中的影响,又能获得税收利益。同时,广告费支出的筹划不能只考虑短期利益,而应考虑一个产品周期的利益。
例如,某制药企业开发生产了一种药品,预计该产品的生命周期在6年左右,该种药品的市场总容量(总需求)为每年1.5亿元,不考虑广告费用的税前利润率为30%,风险报酬率为10%,除广告费支出外每年的其他纳税调整事项基本不变。企业计划加大广告宣传来推广这种药品,设计了以下两种投入方案。
方案一:前两年每年广告费投入为2500万元,后四年每年为1000万元。可能达到的各年销售收入为10000万元、10000万元、8000万元、8000万元、6000万元、5000万元。(考虑到其他企业也将开发生产同类产品,销售收入将出现递减的趋势)
方案二:前三年每年投入3000万元,后三年不再投入。每年的销售收入预计与方案一基本相同。
两种不同的方案产生的结果会有什么不同呢?
方案一:第1年~第6年扣除广告费的税前利润分别为:500、500、1400、1400、800、500(万元);第1年~第6年准予税前扣除的广告费支出分别为:2500、2500、1000、1000、1000、1000(万元);第1年~第6年应纳所得税分别为:165、165、462、462、264、165(万元);税后利润为各年税前利润减各年的所得税,第1年~第6年税后利润分别为:335、335、938、938、536、335(万元);税后利润折现值为税后利润与10%风险报酬率下复利现值系数之积,第1年~第6年税后利润折现值分别为:304.52、276.84、704.72、640.65、332.8、189.1(万元)。
方案二:同理,第1年~第6年扣除广告费的税前利润分别为:0、0、-600、2400、1800、1500(万元);第1年~第6年准予税前扣除的广告费支出分别为:2500、2500、2000、2000(万元)(第1年~第3年递延扣除的广告费之和);第1年~第6年应纳所得税分别为:165、165、132、132、594、495(万元);第1年~第6年税后利润分别为:-165、-165、-732、2268、1206、1005(万元);第1年~第6年税后利润折现值分别为:-149.99、-136.36、-549.95、1549.04、748.81、567.32(万元)。
比较评价:实施方案一,企业6年获得的税后利润折现值合计为2448.63万元;实施方案二,企业6年获得的税后利润折现值合计为2028.87万元。
若不考虑资金时间价值,两种方案投入的广告费用都为9000万元,在不同的投入方式下产生的利润却不相同。采用第一种方式,在保证销售收入水平的前提下,适当的调整广告费用各年支出的金额,充分利用广告费用不超出销售收入25%的部分可在税前据实列支这一政策,与第二方案比较获得税收利益419.76万元。
当然,不同的制药企业,有不同产品生产和销售情况,纳税人应根据具体情况,认真分析,权衡利益,设计出符合自身实际情况的筹划方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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