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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所得税税收筹划--合伙企业的税收筹划
来源: 作者: 日期:07-02-08


某合伙企业是由4个合伙人出资组建的,各人的出资均为25%,经营了1年以后,获得了12 万元的税前利润。根据现行税法,不对这部分所得征收企业所得税,而仅在分配利润时征收一道个人所得税
当合伙企业分红时,各合伙人应缴纳的个人所得税为:
120000/4*20%-1250=4750(元)
征税后,各合伙人所得的净收益为:
30 000-4750=25250(元)
这样,合伙企业的每个合伙人实际税收负担率为:
4750/30 000*100%=15.83%
值得一提的是,对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经营所得,其个人所得税应纳税额可以采取查账征收和核定征收,在这两种征收方法下,纳税人的税收负担水平也是不一样的。
某个人独资企业,2000 年度取得销售收入20万元,其应税所得额为6万元。试分析查账征收与核定征收两种情况下,该个人独资企业的税收负担水平?
(假定税务机关核定的该行业的应税所得率为5%)
分析 方案一:查账征收时
应纳所得税额=60000*35%-6750=14250(元)
该个人独资企业的税收负担率为:14250/60000*100%=23.75%
方案二:核定征收时
应纳税所得额=收入总额* 应税所得率
=200 000*5%=10 000(元)
应纳所得税额=10 000*10%-250=750(元)
该个人独资企业的税收负担率为:750/200 000*100%=0.375%
由此可见,税收负担相差很大。但是,如果当年亏损或者其实际利润率小于税务机关核定的利润率时,情况又将相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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