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两种连锁企业不宜统一纳税
来源: 作者: 日期:07-02-08

最近,一家连锁超市的经理问笔者:“听说国家出台了连锁经营企业可以统一缴纳增值税、企业所得税的政策,政策的具体内容是如何规定的?我们准备在外地新开一家连锁超市,新开的超市是否必须由我们统一缴纳增值税、企业所得税?”该经理提出的问题,是很多连锁经营企业关注的热点问题。
近年来,为适应企业做大做强的需要,不少企业和企业集团采取了连锁经营的模式,使企业在很短的时间内迅速扩大了经营范围和经营区域。连锁超市就是一种典型的连锁经营企业,它包括核心企业、直营企业和加盟企业等。核心企业一般持有或控制了其他企业的股份,在所有连锁企业中实行统一采购配送商品、统一规范化管理等制度。连锁经营作为一种新型的企业经营模式,具有很多优点,受到投资者的青睐。国家为了支持连锁经营企业的发展,制定了相关的优惠政策
1997年,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就下发了《关于连锁经营企业增值税纳税地点问题的通知》(财税字[1997]97号),通知规定,跨地区经营的直营连锁企业,即连锁店的门店均由总部全资或控股开设,在总部领导下统一经营的连锁企业,采取微机联网,实行统一采购配送商品,统一核算,统一规范化管理和经营,经过报批后,连锁经营企业可以由总部向所在地税务机关统一缴纳增值税。这一规定,突破了流转税就地缴纳的原则,使连锁企业可以很好地调控增值税进销项税额,平衡各企业的增值税税负。
今年初,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又下发了《关于连锁经营企业有关税收问题的通知》(财税[2003]1号),除重申财税字[1997]97号文件规定的政策外,对连锁企业所得税缴纳问题作了明确:对内资连锁企业省内跨区域设立的直营门店,凡在总部领导下统一经营,与总部微机联网并由总部实行统一采购配送、统一核算、统一规范化管理,且不设银行结算账户、不编制财务报表和账簿的,由总部向其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统一缴纳企业所得税。对从事跨区域连锁经营的外商投资企业,由总机构向其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统一缴纳企业所得税
从以上规定可以看出,连锁经营企业统一缴纳增值税、企业所得税限于直营门店,而且必须符合规定的条件。连锁企业统一纳税,除可以调控增值税外,明显的好处是各企业间的盈亏能够互抵,避免了有的企业因经营效益好需要缴纳大量的所得税,而有的企业因亏损难以继续经营现象的发生。但是,在一些特殊情况下,统一纳税可能并不划算,连锁经营企业应该实事求是地分析问题,进行税收筹划。
招聘下岗职工开办商贸企业不宜统一纳税
现在,新办商贸企业,特别是新办超市,往往会招聘大量的下岗职工。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下岗失业人员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02]208号)的规定,新办的商贸企业(从事批发、批零兼营的商贸企业除外),当年新招用下岗失业人员达到职工总数的30%以上(含30%),并与其签订3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的,经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认定,税务机关审核,3年内免征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和企业所得税。进行扩张的商贸企业应充分利用这一优惠政策。但是,企业如果采取直营门店的方式,实行统一纳税,新办企业因为不是独立核算,就无法享受以上的税收优惠。因此,需要比较统一纳税和分开纳税哪个更有利。如果新办企业设立之初就有利润,则合理的做法是,等新办企业享受三年优惠以后再谋求统一纳税。
联办商贸企业不宜统一纳税
在民族地区,与当地国有商业、供销社联合举办商贸企业,可以享受增值税优惠政策。《关于继续对民族贸易企业执行增值税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2001]69号)的规定:在2005年前,对民族贸易县县级国有民族商贸企业和供销企业销售货物,按实际缴纳增值税税款先征后返50%。对县级以下(不含县级)国有民族商贸企业和基层供销社销售货物免征增值税。《关于民贸企业有关增值税问题的批复》(财税[2001]167号)进一步明确:国有民贸企业和供销社企业改制后,可享受国家对民贸企业的有关增值税的优惠政策
由于有上述优惠政策,与民族贸易县的商业、供销社联办商贸企业,退还的增值税数额很可观。而且,在民族地区开办的企业,按规定可以申请减免企业所得税。如果不实行独立核算,联办商贸企业与其他连锁企业统一缴纳增值税、企业所得税,上述优惠政策就无法享受。
根据以上分析,在新的税收政策下,并非所有联营企业统一纳税都划算,必须根据具体情况进行分析。另外,需要提醒纳税人的是,如果不想统一纳税,就不能按直营门店的方式经营管理,而要按独立企业的要求进行会计核算,独立申报纳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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