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私营公司增值税纳税筹划——出售旧货的税务筹划
来源: 作者: 日期:07-02-08


对单位和个体经营者销售自己使用过的,除游艇、摩托车、汽车以外的固定资产暂免增值税。这里所说的固定资产有具体的限定条件:属于企业固定资产目录所列货物;企业按固定资产管理,并确已使用过的货物;销售价格不超过其原值的货物。如不同时具备上述条件,无论会计制度规定如何核算,均按6%的税率征收增值税。出于更新设备、盘活闲置资产等目的,企业有时会将已使用或正在使用中的固定资产出售。由于税收因素的存在,在销售使用过的固定资产时,应充分做好筹划,达到利益最大化。
某企业欲将一台已使用三年的大型机器设备出售,该设备账面原值200万元,已提折旧57万元。企业如何进行税收筹划更有利呢?
如果企业以210万元的价格将该台设备转让,由于210万元超出原值,需缴纳增值税:
210×6%=12.6(万元)
企业净收益:
210-12.6=197.4(万元)
如果企业以199万元的价格转让,虽然从购买方取得的收入少了11万元,但由于纳税义务消失,企业的净收益反而增加了:
199-197.4=1.6(万元)
当然,这种选择并不是绝对的。如果所转让设备紧缺或其他原因,可能会使设备价格提高很多,上缴完增值税后,其收益仍超过原值。
如果企业以220万元的价格将该台设备转让,需缴纳增值税:
220×6%=13.2(万元)
企业净收益:
220-23.2=206.8(万元)
仍然超原值6.8万元,则这时企业应选择纳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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