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视同销售业务的税收筹划
来源: 作者: 日期:07-02-08



《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四条列举了八种视同销售行为。按照会计销售的确认条件,八种视同销售行为中,有的构成会计销售,有的则不构成会计销售。对于构成会计销售的,纳税人自然会按规定增记企业的销售收入,而对那些不构成会计销售的行为,纳税人又该如何进行处置呢?纳税人至少有两种选择,其一是按照财政部(94)财会字第31号《企业执行现行会计制度有关问题的解答》处理,即在会计处理上按成本结转,不作为销售处理。其二是按照税法的规定及会计核算原则进行处理,即在发生视同销售业务时,按照税法的有关规定增记企业的销售收入。对纳税人来说,哪一种方法更能有效地减轻税收负担呢?下面举例进行分析比较。


假设某企业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1997年2月份将自产的钢材用于建造办公房。
该批钢材成本为45万元(不含税价),市场售价为80万元(不含税价)。该企业所建办公房于同年8月份完工并交付使用。
(1)如果纳税人按(94)财会字第31号文处理,则1997年2月份,在移送使用钢材时,须计算缴纳增值税为:800000×17%=136000元,其应交税金账务处理为:
借:在建工程 586000
贷:产成品 450000
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 136000
8月份,纳税人将在建工程转为固定资产,须作会计分录(不考虑其他因素):
借:固定资产 586000
贷:在建工程 586000
年终,企业进行所得税申报时,还须按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财税字(1996)79号文件《关于企业所得税几个具体问题的通知》第二条的规定调增计税利润。该纳税人应调增的计税利润为:800000-450000=350000.在不考虑其他因素的情况下,纳税人为视同销售业务须缴纳所得税为:350000×33%=115500元(2)如果纳税人在账务处理上作为销售处理,则1997年2月份,在钢材移送使用时,应计算缴纳增值税为:800000×17%=136000元,同时作账务处理:
借:在建工程 936000
贷: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 136000
产品销售收入 800000
8月份,纳税人将工程交付使用时,须作账务处理(不考虑其他因素):
借:固定资产 936000
贷:在建工程 936000
很显然按第二种方法进行会计核算,纳税人的固定资产账面价值比第一种方法多出了350000元,假设该固定资产使用期为20年,预计净残值率为5%,那么,仅1997年9-12月份就可比选用第一种方法多计提折旧4156.25元。
同样,企业该笔视同销售业务到年终时也须计缴所得税。该笔业务应计缴的所得税为(此处已不需再作纳税调整,因为企业已经做销售收入处理):(800000-450000-4156.25)×33%=114128.44元与第一种方法相比,选用第二种方法可以少交所得税1371.56元(4156.25×33%)。实际上,如果依上述税收筹划,纳税人在该固定资产报废前,将多提折旧约332500元[350000×(1-5%)],从而少缴纳企业所得税109725元(332500×33%)。
很显然,选择第二种方法,对纳税人来说更能减轻税收负担。因此,笔者认为,当纳税人发生视同销售业务时,最好的办法仍然是选择用销售收入科目进行会计核算。因为这样能有效地节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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