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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T机销售公司与医院联营的税收筹划案例
来源: 作者: 日期:07-02-08


CT机销售公司(一般纳税人)生意清淡,四处寻找买主。一家医院为拓展CT医疗业务,欲购买一台CT机,但由于资金紧张,加之无法预测未来CT医疗服务的业务量,医院一时无法决断是购还是不购?不购,CT医疗业务就没有发展;购,就需要承担一定的风险。经过权衡,这家医院最终还是没有购买CT机。

销售公司若与医院签订“融资租赁”协议,一方面解决医院的资金不足问题,另一方面可以保证CT机销售公司的利益。

根据国税函[2000]514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融资租赁业务征收流转税问题的通知》规定,对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经营融资租赁业务的单位所从事的融资租赁业务,无论租赁的货物的所有权是否转让给承租方,均按《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的有关规定征收营业税,不征收增值税。其他单位从事融资租赁业务,租赁的货物的所有权转让给承租方,征收增值税,不征营业税;租赁的货物的所有权未转让给承租方,征收营业税,不征收增值税。

由于融资租赁业务营业税是以出租方向承租者收取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包括残值)减去出租方承担的出租货物的实际成本后的余额为营业额。按照国家税务总局有关文件规定,从2001年开始,金融保险业营业税的税率每年降低一个百分点,2001年税率为7%,2002年为6%,以后年度营业税税率为5%。如果征收增值税则需按其增值额缴纳17%的增值税。很显然,营业税税负远远低于增值税税负。因此,笔者建议其租赁期满后,设备所有权不转让。

对租赁费的收取,可以按照医院提供医疗服务所取得营业额的一定比例提取。这样可保证双方的利益。通过测算,五年后,销售公司收回的设备净残值即使无任何转让价值,也是合算的。

CT机销售公司与医院签订了融资租赁合同。经过几个月的运转,情况良好。2001年10月至2002年1月份,仅仅四个月的时间,医院取得医疗收入85万元,按照60%的比例应得51万元,可谓“一本万利”,CT机销售公司已取得租赁收入34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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