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利用“企业分立”方式筹划增值税和营业税
来源: 作者: 日期:07-02-08


某企业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主要生产、销售家用电器。为更快地给客户提供全天候的服务,加快为客户的供货速度,取得竞争优势,扩大市场份额,公司购置了一批车辆,专门运输本企业生产的各种电器。这样,就可以不依赖于外部运输市场的变化,把握市场的主动。公司2004年7月年实现销售收入1500万元。另外收取运输费用234万元(含税)。当月进项税额为230万元,无留抵税额。根据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五条的规定,“以从事货物的生产、批发或零售为主,并兼营非应税劳务的企业、企业性单位及个体经营者”的混合销售行为,应视为销售货物征收增值税。因此,该企业的运费收入要一并征收增值税。

7月份应纳增值税=1500×17%+234÷(1+17%)×17%-230=255+34-230=59万元

但是我们注意到,运输业本身属于营业税征税范围,适用3%的税率。国家之所以规定这些企业的混合销售要一并征收增值税目的就在于防止企业在运费与销售收入间的不正常划分偷逃增值税,同时也为了简便征收。但这样一来,企业本来按3%缴纳的增值税就变成了17%的增值税了。那么有没有可能避免这种现象呢?我们很自然地想到了企业拆分,即:单独成立一个运输公司,使其成为一个独立核算的法人。因为企业一个月的运费收入(含税)就达到了234万元,做一个简单的数学预测,一年的收入就在2800万元左右,已经是一个不小的数字。初步具备了成立独立公司的条件。而且成立独立公司还有一些独到的好处,即可以进行更加专业化的管理,可以独立承揽对外的运输业务,实现业务多元化,分散经营风险。让我们计算一下公司分立后应纳的各项流转税额。由于运输业务单独分离出去了,运费收入不再属于公司,无须缴纳增值税,而改缴营业税。同时由于运输业务剥离而减少的进项税额(即用于运输业务的购进货物和应税劳务的进项税额)为15万元

应纳增值税=1500×17%-230=255-(230-15)=40万元

以前的234万元中含增值税,其中包含有34万元的增值税。现在在改征营业税后,增值税属于价外税,不能再转嫁到下一环节,运费收入就应该是不含增值税的价格200万元。

应纳营业税=200×3%=6万元

7月份缴纳的流转税之和=40+6=46万元

共节省税款=59-46=13万元

当然,我们的分析只是提供了一个筹划的思路,在实际运作中,企业间的情况千差万别,不同的企业要根据自身的情况综合考虑,才可能达到最优的筹划效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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