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设为首页] [加入收藏]
网站首页 | 最新动态 | 华税观点 | 政策解析 | 公司设立 | 纳税辅导 | 税收优惠 | 税收筹划 | 公司运营 | 投资融资
并购重组 | 解散破产 | 信托理财 | 税务稽查 | 财税争议 | 财税犯罪 | 典型案例 | 法律法规 | 律师团队 | 预约咨询 | 本站服务
当前位置: 首页 >> 税收筹划 >> 筹划案例 >> 正文
用户名:
密 码:
忘密 | 新注册
咨询热线 |
010-58697282
  58697292
本站服务 |

 

企业开张要会“挑日子”
来源: 作者: 日期:07-02-08

投资办企业,许多人选日子只看吉利与否,往往忽略了对开业日期的税收筹划。其实,做好开业日期税收筹划,可以有效降低企业税收成本,获得更多的税后收益。

企业所得税法规定,企业在一个纳税年度中间开业,或者由于合并、关闭等原因,实际经营期不足12个月的,应当以其实际经营期作为一个纳税年度。这是对在年度中间开业企业如何确定纳税年度的原则规定。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新办企业减免税执行期限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6]23号)规定,对部分予以定期减免税的企业,如为年度中间开业,当年实际生产经营期不足6个月的,可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选择就当年所得缴纳企业所得税,其减征、免征所得税的执行期限,可推延至下一年度起计算。

一些可以享受减免税的新办企业,比如新办高新技术企业、咨询企业、资源综合利用企业等,如果其在年度中间开业,可以根据以上规定,通过选择开业日期,在当年不享受税收优惠,而把优惠期向后推延1年。这样处理的好处在于:开业第一年,企业往往处于亏损或微利状态,不需要缴纳企业所得税,向后推延优惠期,可以享受到更多税收优惠。

例如,一家从事法律咨询的事务所(非合伙企业)于2002年7月1日开业,当年度实现利润60万元,无其他纳税调整事项,应纳税所得额为60万元。经过财务人员测算,预计2003年、2004年的利润额分别为120万元。按规定,新办的独立核算的从事咨询业的企业或经营单位,自开业之日起可获得免征企业所得税2年的优惠。因此,该事务所2002年和2003年度可以免征所得税。那么,从2002年至2004年度,纳税人合计应缴纳企业所得税120×33%=39.6(万元)。

如果该事务所推迟到8月1日开业,2002年度实现利润额为50万元。由于该事务所2002年度实际经营期未满6个月,可以选择在2002年度照章缴纳企业所得税,从2003年起再计算享受免税期限。其免税年度是2003年和2004年。从2002年至2004年度,该事务所合计应纳企业所得税50×33%=16.5(万元)。该事务所仅仅推迟1个月开业,就少支出了所得税款39.6-16.5=23.1(万元),抵掉为此发生的成本即减少的利润额10万元后,企业最终多获得了13.1万元的净收益。

因此,纳税人通过合理安排开业时间,能使自己享受减征、免征企业所得税的执行期限推延至下一年度起计算的政策。在实际操作中,如果纳税人预计在开业当年处于微利状态,该筹划方法更具有必要性。


  咨询电话:010-58697292 / 58697282

 

关于本站 -来访路线 - 加盟合作 - 网站地图 - 法律声明
北京华税律师事务所―版权所有
地址:北京市朝阳区东三环中路39号建外SOHO11号楼25层2506室 京ICP备07002110号
电话:(86)10-58697292 58697282 手机:13901096091 传真:(86)10-58697292 邮箱:china@chinataxlawyers.com
本站常年专家顾问:中国法学会财税法学研究会副会长、世界税法协会主席、北京大学法学院教授、博士生导师刘剑文教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