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某物资集团资产重组税收筹划案
来源: 作者: 日期:07-02-08

A公司是一家经营物资贸易的有限责任公司,由甲公司与乙公司共同投资设立。根据经营需要,A公司的股东指示A公司进行资产重组,并寻求“优良资产突围”。 A公司的资产及债权债务状况为:房屋450万元,土地800万元,其他资产1050万元,对外债权3800万元,对外债务2200万元。 A公司设计的“资产突围”方案为:将A公司全部资产及债权转入B公司,再由B公司将该部分资产及债权转入C公司。B公司起桥梁作用。 律师介入时,A公司房屋已转入B公司,其他手续正在办理中。 律师认为: 1、只移转债权及资产,其合法性将会遭到债权人的异议; 2、没有对价的移转,变成视同销售行为,导致转出方流转税、转入方所得税均增加; 3、不动产的多次移转,导致土地增值税、契税、交易手续费、印花税等税费的增加。 律师建议: 1、A公司资产匹配相应的债务转入B公司,但土地不移转; 2、转入B公司的资产及负债一并转入C公司,但房屋不移转; 3、对转入C公司的债务大于转入资产的差额,由A公司以土地、B公司以房屋予以抵押,以实现资产安全过渡; 4、A公司对外债权另定协议由B公司承接,B公司按应付款处理; 5、B公司承接A公司的对外债权转由C公司托管,C公司对托管的债权形成实际占有并对B公司形成经营中的负债,双方协商冲抵负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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