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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价格转移所得税纳税筹划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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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来源: 作者: 日期:07-02-08 |
北京远通集团有限公司为利用深圳特区所得税税率15%的税收优惠,在深圳特区设立一子公司即深圳京通达商品贸易有限公司。2002年3月8日北京远通达集团公司把成本1000万元,市价1400万元的一批货物,压低按1100万元销售给深圳京通达商易有限公司,深圳京通达商易有限公司最后以1500万元的价格售出这批货物给珠海星卫实业有限公司。
[要求解答] 北京远通集团有限公司纳税筹划额。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暂行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
[计算分析] 北京远通集团有限公司纳税筹划额计算如下:
(1)、价格未转移时的纳税额
北京远通达有限集团公司应承担所得税款:
(1400-1000)×33%=132(万元)
深圳京通达商易有限公司所应负担的税款:
(1500-1400)×15%=15(万元)
北京远通达有限集团公司与深圳京通达商易有限公司共计应纳税款为:
132+15=147(万元)
(2)、价格转移后的纳税额
北京远通达有限集团公司压低转让价后,就把这批货的部分甚至全部所得转移到深圳京通达商易有限公司,并全部体现在深圳京通达商易有限公司的帐上。这样,压低转让价后北京远通达集团有限公司只取得小额利润,仅需交少量税款。
北京远通达集团有限公司实际负担的税款:
(1100-1000)×33%=33(万元)
而深圳京通达商易有限公司仍按正常价格把货物再出售给珠海星卫实业有限公司,并取得巨额利润,所得利润仅需按15%税率纳税,深圳京通达商易有限公司实际负担的税款为:
(1500-1100)×15%=60(万元)
北京远通达集团有限公司及其深圳京通达商易有限公司的总纳税款为:
33+60=93(万元)
总纳税款减少额为:
147-93=54(万元)
只要深圳京通达商易有限公司暂时不将北京远通达集团有限公司应得的股息进行分配,北京远通达集团有限公司的纳税筹划目的就实现了。
当然,价格转移将会受到严格的限制,尤其是自2002年10月15日起新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颁布实施后,更要注意。有关价格转移的限制问题,将在以后中专文论述,请留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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