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降低计税依据的筹划案例
来源: 作者: 日期:07-02-08

对订立合同纳税筹划的另一重点是:降低计税依据。下面通过例子来说明其具体做法。

例如:广州市某房地产开发公司,2002年1月与某建筑工程公司签订甲工程施工合同,金额为8500万元,合同签订后,印花税已缴纳。由于该工程建筑图纸做重大修改,2003年1月,工程竣工时实际工程决算金额为5500万元。该公司2003年1月签订乙工程建筑施工合同,合同金额为8000万元,以甲工程多缴印花税为由,冲减合同金额3000万元,然后计算缴纳印花税

虽然存在甲工程合同金额减少等现象,但该公司以冲减后的金额为依据,缴纳印花税的做法是错误的。因为,印花税是对经济活动和经济交往中书立、使用、领受具有法律效力的凭证的单位和个人征收的一种税。印花税是一种具有行为税性质的凭证税,凡发生书立、使用、领受应税凭证的行为,就必须依照印花税法的有关规定,履行纳税义务。应税合同在签订时纳税义务即已发生,应计算缴纳印花税,但如果合同未载明金额的,则先按每件5元贴花,待合同执行后按实际金额计算贴花。

其纳税筹划方法是:尽可能先签订框架合同,或签订不确定金额或确定的合同金额较低的合同,待工程竣工时,按实际工程决算金额计算交纳印花税,这样就可少交或避免多交印花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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