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私营公司纳税筹划——恰当安排兼营销售的筹划
来源: 作者: 日期:07-02-08


例如,某装饰材料公司是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主要从事装饰装修材料的销售业务,同时又承缆一些装饰装修业务。某月该公司对外销售装饰装修材料获得含税销售收入14万元,另外又承接装饰装修业务获得劳务收入5万元,该公司应做何种税收筹划减轻税负?(增值税税率为4%,营业税税率为3%。)不分开核算:应纳增值税=(14+5)÷(1+4%)×4%=0.73(万元)
分开核算:应纳增值税=14÷(1+4%)×4%=0.54(万元) 应纳营业税=5×3%=0.15(万元)
税负合计:0.54+0.15=0.69(万元)
所以分开核算可以节税0.04万元(0.73-0.69)
由此可以看出:
增值税的含税征收率=0.73÷19×100%=3.84%
而营业税税率为3%,营业税税率低于增值税含税征收率,选择分开核算有利,反之则选择不分开核算有利。
在增值税的兼营行为中,同一税种,税率不同,无论是否分开核算都要征收增值税,没有筹划的余地;而对于不同税种的兼营,即对营业税的各种劳务的兼营,企业可以选择是否分开核算,来确定是缴纳增值税还是营业税。
增值税的企业,如果该企业是增值税的一般纳税人,因为提供应税劳务时,可以得到的允许抵扣的进项税额少,所以选择分开核算分别纳税有利;如果该企业是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则要比较一下增值税的含税征收率和该企业适用的营业税税率,若企业所适用的营业税的税率高于增值税的含税征收率,选择不分开核算有利。
营业税的企业,由于企业原来是营业税纳税人,转而从事增值税的货物销售或劳务提供时,一般是按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方式来征税,这和小规模纳税人提供营业税的应税劳务的筹划方法一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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