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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调整企业组织结构避税筹划案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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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来源: 作者: 日期:07-02-08 |
[案例]
海拉尔康乐乳品厂隶属于鄂温克族自治族,内部设有牧场和乳品加工分厂两个分部,牧场生产的原奶经乳品加工分厂加工成花色奶后出售。
依据新增值税有关政策的规定,该厂为工业生产企业,不属于农业生产者,其最终产品也非农产品,因而其加工出售的产品不享受农业生产者自产自销的免税待遇,而依据增值税条例的规定,该企业可以抵扣的进项税额主要是饲养奶牛所消耗的饲料,包括草料及精饲料,而草料大部分为向农民收购或牧场自产,按收购额的10%扣除进项税额;精饲料由于前道环节按现行政策实行免税,因而乳品厂购进精饲料无法取得进项税额抵扣凭证——增值税专用发票。所以,纵观乳品厂的抵扣项目,仅为外购草料的10%以及一小部分辅助生产用品,但是该企业生产的产品花色奶,适用于17%的基本税率,全额按17%税率计算销项税额,销项减去进项税额为该企业的应交税金。该企业税负达到了10%以上,大大超过实施新税制之前的税收负担,也影响了企业的正常生产经营。
2000年伊始,海拉尔康乐乳品厂部会计师建议将牧场和乳品加工厂分开独立核算,分为两个独立法人,分别办理工商登记和税务登记,但在生产协作上仍按以前程序处理,即牧场生产的鲜奶仍供给乳品加工厂销售,但牧场和乳品加工厂之间按正常的企业间购销关系结算,这样处理,将产生以下效果:
①作为牧场,由于其自产自销未经加工的农产品(鲜牛奶),符合农业生产者自销农业产品的条件,因而可享受免税待遇,税负为零,销售给乳品加工厂的鲜牛奶价格按正常的成本利润率核定。
②作为乳品加工厂,其购进牧场的鲜牛奶,可作为农产品进购处理,可按收购额计提10%的进项税额,这部分进项税额已远远大于原来草料收购额的10%,销售产品,仍按原办法计算销项税额。
经过以上的机构分设,解决了原企业税负畸重的矛盾,而且也不违背现行税收政策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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