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做工作服比做西服划算
来源: 作者: 日期:07-02-08


税务管理员小刘刚到某钢铁企业财务部,就被财务部李经理和财务人员围住了。没等小刘说话,李经理赶忙说:“你来得正好,我们正想听听你们税务部门的意见。”原来,财务部人员正在讨论一个问题:是为公司员工做厂服还是做工作服?
李经理介绍说,企业在3年前为全厂4000多名员工制作了两套工作服,由于时间已久,厂部决定今年再为每个员工换做两套服装,价值约160万元。但是,企业内部出现了两种不同的意见:一种认为,现在企业规模不断扩大,为了树立企业良好的形象,可以将原来的工作服改为制作西服式厂服,但要适当提高制作支出40万元;另一种意见则认为,企业大部分员工在生产一线从事生产工作,制作工作服比西服式厂服实用。而且将节约下来的40万元用于企业形象宣传,同样可以达到提高企业声誉的目的。为此,厂部将这个问题交给了财务部,要求尽快提出一个合理意见。这不,大家正在热烈讨论呢。
听了李经理的说明后,税收管理员小刘高兴的说:“这个问题,你们问我是问对了。”小刘从税收政策上为大家作了详细的分析。
如果按照第一种意见制作西服式厂服,税收上将视作职工集体福利性支出,企业多支出的不仅仅是40万元。根据《增值税暂行条例》第十条规定:用于集体福利或者个人消费的购进货物的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因而,企业制作购进200万元服装的增值税进项支出29.06万元(200÷1.17×17%)不得抵扣。同时,200万元服装费用应在企业职工福利费中支出,也不得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这样,又将增加所得税66万元(200×33%)。除40万元以外,企业将间接多支出95.06万元。按照《关于生活补助费范围确定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8]155号)规定,从福利费和工会经费中支付给单位职工的人人有份的补贴、补助,应当并入纳税人的工资、薪金收入计征个人所得税。职工领取的西服式厂服,还将要折价缴纳个人所得税
如果按照第二种意见制作工作服,税收上将视作职工劳动保护用品支出。增值税法规方面没有限制职工劳动保护用品支出的进项税额不得抵扣的规定,所以,其160万元工作服支出中的进项税额23.25万元(160÷1.17×17%),可以从企业的销项税额中抵扣。根据《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办法》(国税发[2000]084号)第五十四条规定,纳税人实际发生的合理的劳动保护支出,可以扣除。劳动保护支出是指确因工作需要为雇员配备或提供工作服、手套、安全保护用品、防暑降温用品等所发生的支出。如果40万元作为业务宣传费用也符合规定标准范围内(销售收入的千分之五),则企业的工作服和宣传费200万元支出可以抵减所得税66万元。按照个人所得税法规定,符合规定的职工劳动保护用品支出,也不会作为职工的工薪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
听了管理员小刘的分析后,李经理和财务人员不住地说:“这下我们心里有数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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