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兼营行为筹划方案
来源: 作者: 日期:07-02-08


兼营是企业经营范围多样性的反映。每个企业的主营业务确定以后,其他业务项目即为兼营业务。兼营主要包括两种:(1)相同税种,不同税率;(2)不同税种,不同税率。《暂行条例》第十七条规定:纳税人经营免税、减税项目的,应当单独核算减、免税项目的销售额;未单独核算的,不得减、免税。《实施细则》第六条规定:纳税人兼营非应税劳务的,应分别核算货物或应税劳务和非应税劳务的销售额;不分别核算或不能准确核算的,其非应税劳务应与货物或应税劳务一并征收增值税。由于兼营项目的税种不同,税率也有所差异,导致不同情况下税负也不同。如某农村供销社既销售税率为17%的家用电器,又销售税率为13%的化肥、农药等,若不单独核算,就应一并按17%的高税率缴纳增值税;而兼营非应税劳务(即营业税规定的各项劳务)时,非应税劳务和应税劳务适用的税率也有很大差异,不同的业务处理会导致不同的税负,这就为税收筹划提供了一定空间。具体筹划方法是:
1.从事以下两种兼营行为的纳税人,应当分别核算:(1)兼营不同税率的货物或应税劳务,在取得收入后,应分别如实记账,并按其所适用的不同税率各自计算应纳税额。(2)兼营非应税劳务的,企业应分别核算应税货物或应税劳务和非应税劳务销售额,并对应税货物或应税劳务的销售收入按各自适用税率计算增值税;对非应税劳务的营业额,按其适用税率征收营业税。
2.联合经营,由增值税纳税人变为非增值税纳税人。增值税纳税人可通过与营业税纳税人联合经营而使其也成为营业税纳税人,减轻税负。如经营电信器材的企业,单独经营则缴纳增值税,但如果经电信管理部门批准与电信部门联合经营则按3%缴纳营业税,不缴增值税,从而大大降低了税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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