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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增值税避税案例(三)
来源: 作者: 日期:07-02-08


[案例]

深圳上沙村将一块集体所有的占地80亩的果园,以2000万元的价格转让给深圳越华房地产开发公司,用于建造度假村。当地的税务机关经过调查后,认定这一行为不属于土地增值税的征税范围,决定不对其征收土地增值税。

[案例解析]

《实施细则》第三条规定,条例第二条所称的国有土地,是指按国家法律规定属于国家所有的土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和《土地管理法》的规定,城市的土地属于国家所有。农村和城市郊区的土地除由法律规定属于国家所有的以外,属于集体所有。对于上述法律规定属于国家所有的土地, 其土地使用权地转让时,按照《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规定,属于土地增值税的征税范围。而农村集体所有的土地,根据《土地管理法》、《城市房地产管理法》及国家其他有关规定,是不得自行转让的,只有根据有关法律规定,由国家征用以后变为国家所有时,才能进行转让。故集体土地的自行转让是一种违法行为,应由有关部门来处理。对于目前违法将集体土地转让给其他单位和个人的情况,应在有关部门处理、补办土地征用或出让手续使土地变为国家所有之后,再纳入土地增值税的征税范围。

深圳上沙村擅自将集体所有的果园的土地使用权转让给房地产开发公司,违反了《土地管理法》、《城市房地产管理法》及国家其他有关规定,是违法行为,不属于土地增值税的征税范围。当地的税务机关应该在深圳上沙村经过有关部门处理,并且补办了土地征用或出让手续,使得所转让的土地变为国家所有之后,再将其纳入土地增值税的征税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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