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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增值税避税案例(二)
来源: 作者: 日期:07-02-08

[案例]

万联通电讯是美国KTC通讯集团在华的分公司,其于1998年3月转移办公地址,将原用于其办公的一座房产转让给他人,取得货币收入100万元,未交纳土地增值税。经当地税务机关检查发现后,认定该分公司属于土地增值税的纳税义务人,向其追征了税款。

[案例解析]

《实施细则》第六条规定,条例(《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下同)第二条所称的单位,是指各类企业单位、事业单位、国家机关和社会团体以及其他单位组织;条例第二条所称的个人,包括个体经营者。归纳起来,《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与《实施细则》对土地增值税的纳税人的规定有四个特点。

①不论法人与自然人。即不论是企业、事业单位、国家机关、社会团体及其他组织,还是个人,只要有偿转让房地产,都是土地增值税的纳税人。

②不论经济性质。即不论是全民所有制企业、集体企业、私营企业、个体经营者,还是联营企业、合资企业、合作企业、外商独资企业等,只要有偿转让房地产,都是土地增值税的纳税人。

③不论内资与外资企业,中国公司与外籍个人。根据1993年12月29日八届人大第五次常务委员会通过的《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适用增值税、消费税、营业税等税收暂行条例的决定》和《国务院关于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适用增值税、消费税、营业税等税收暂行条例的有关问题的通知》,以及国税发[1994]123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及外籍个人适用税种问题的通知》等的规定,土地增值税适用于涉外企业和个人。因此,不论是内资企业,还是外商投资企业、外国驻华机构,也不论是中国公民、港澳台同胞、海外华侨,还是外国公民,只要有偿转让房地产,都是土地增值税的纳税人。

④不论部门。即不论是工业、农业、商业,还是学校、医院、机关等,只要有偿转让房地产,都是土地增值税的纳税人。

美国KTC通讯集团公司的深圳万联通电讯公司属于外国企业的分公司,既不是中国企业,又不具备法人资格,但只要进行了有偿转让房地产的行为,就是土地增值税的纳税人,应依法缴纳土地增值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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