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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否偷税罪 各税一起算
来源: 作者: 日期:07-02-08

某市国税局稽查局2003年2月,对某企业2002年度增值税的纳税情况进行了检查。发现该企业2002年4月少列收入40万元,少缴增值税6.8万元,当月申报缴纳增值税10万元,全年缴纳增值税100万元。2003年3月,该市地税局稽查局又查出该企业偷逃房产税5万元,2002年度该企业申报缴纳房产税20万元,该企业全年累计纳税150万元。

该企业对上述事实供认不讳。但是在对该企业的偷税行为如何定性的问题上,国税部门和地税部门存在两种不同的观点。国税部门认为,该企业偷税数额6.8万元,偷税数额占应纳税额(106.8万元)的比例为6%,不能构成偷税罪,应给予税务行政处罚。而地税部门则认为,该企业偷税数额5万元,偷税数额占应纳税额(25万元)的比例为20%,已构成偷税罪,应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在本案中,国税部门和地税部门的分歧在于偷税数额占应纳税额的比例,因查补的税款均超过1万元,所以这是判定是否构成偷税罪的重要标准。那么,偷税数额占应纳税额的比例究竟是如何确定的?这两种观点到底哪个正确呢?

2002年11月5日发布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偷税抗税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中第三条规定:“偷税数额占应纳税额的百分比,是指一个纳税年度中的各税种偷税总额与该纳税年度应纳税总额的比例。不按纳税年度确定纳税期的其他纳税人,偷税数额占应纳税额的百分比,按照行为人最后一次偷税行为发生之日前一年中各税种偷税总额与该年纳税总额的比例确定。纳税义务存续期间不足一个纳税年度的,偷税数额占应纳税额的百分比,按照各税种偷税总额与实际发生纳税义务期间应当缴纳税款总额的比例确定。”

“偷税行为跨越若干个纳税年度,只要其中一个纳税年度的偷税数额及百分比达到《刑法》第二百零一条第一款规定的标准,即构成偷税罪。各纳税年度的偷税数额应当累计计算,偷税百分比应当按照最高的百分比确定。”

从以上高院的司法解释中,我们不难看出,国税部门和地税部门的处理意见都不完全正确。偷税数额占应纳税额百分比是指一个纳税年度中的各税种偷税总额与该纳税年度应纳税总额的比例,应该是包括国税部门和地税部门查补税款的总额与企业全年应缴纳的各种税款的总额的比例。所以该案件正确的处理意见是:本案的偷税数额为11.8万元,偷税数额占应纳税额(131.8万元)的百分比为9%,不构成偷税罪,应按照《税收征管法》的规定给予税务行政处罚,补缴税款,加收滞纳金,并处不缴或者少缴税款50%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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