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设为首页] [加入收藏]
网站首页 | 最新动态 | 华税观点 | 政策解析 | 公司设立 | 纳税辅导 | 税收优惠 | 税收筹划 | 公司运营 | 投资融资
并购重组 | 解散破产 | 信托理财 | 税务稽查 | 财税争议 | 财税犯罪 | 典型案例 | 法律法规 | 律师团队 | 预约咨询 | 本站服务
当前位置: 首页 >> 税收筹划 >> 筹划案例 >> 正文
用户名:
密 码:
忘密 | 新注册
咨询热线 |
010-58697282
  58697292
本站服务 |

 

公益、救济性捐赠的筹划
来源: 作者: 日期:07-02-08

税法规定,纳税人(金融保险企业除外)用于公益、救济性的捐赠,在年度应纳税所得额3%以内的部分,准予扣除,超过部分不得扣除。金融、保险企业用于公益、救济性的捐赠支出在不超过企业当年应纳税所得额的1.5%的标准以内的可以据实扣除,超过部分不予扣除。

公益、救济性质的捐赠,是指纳税人向教育、民政福利事业以及其他社会公益事业的捐赠,以及向遭受自然灾害地区、贫困地区的捐赠。另外,为防止企业借捐款转移利润,税法限定其捐赠必须通过中国境内非营利性的社会团体,如中国青少年发展基金会、希望工程基金会,宋庆龄基金会,减灾委员会,中国红十字会,中国残疾人联合会,全国老年基金会,老区促进会以及经民政部门批准成立的非营利性的组织。此外,如纳税人通过各级政府的捐赠也允许扣除。纳税人直接向受赠人的捐赠不允许扣除。

对公益、救济性捐赠进行筹划的最大目标是对捐赠额能够获得全额扣除,也就是说,企业每对外捐赠100元,有33元是用国家的税收捐赠的,企业实际付出只有67元。捐赠扣除的税收筹划主要应注意下列内容:

1.应充分兼顾企业当年度的盈利情况及是否享受税收优惠,对外捐赠宜选择在盈利的纳税年度。

2.对捐赠额应尽量掌握在本年度所得额的3%范围之内。因为捐赠支出属于永久性差异,超过税法规定标准的部分,永远得不到扣除。

3.应注意捐赠的对象和渠道。不能直接向受赠人捐赠则将得不到扣除。

4.下列公益、救济性捐赠允许在计算所得额时全额扣除:

(1)《关于纳税人向农村义务教育捐赠有关所得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01]103号)规定,从2001年7月1日起,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个人等社会力量通过非营利性的社会团体和国家机关向农村义务教育的捐赠,准予在缴纳企业所得税个人所得税前的所得额中全额扣除。

农村义务教育的范围,是指政府和社会力量举办的农村乡镇(不含县和县级市政府所在地的镇)、农村的小学和初中以及属于这一阶段的特殊教育学校。纳税人对农村义务教育与高中在一起的学校的捐赠,也享受本通知规定的所得税前扣除政策。

接受捐赠或办理转赠的非营利的社会团体和国家机关,应按照财务隶属关系分别使用由中央或省级财政部门统一印(监)制的捐赠票据,并加盖接受捐赠或转赠单位的财务专用印章。税务机关据此对捐赠单位和个人进行税前扣除。

(2)《关于企业等社会力量向红十字事业捐赠有关所得税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0]30号)规定,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个人等社会力量,通过非营利性的社会团体和国家机关(包括中国红十字会)向红十字事业的捐赠,在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个人所得税时准予全额扣除。

(3)《关于对青少年活动场所电子游戏厅有关所得税和营业税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0]21号)规定,自2000年1月1日起,对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个人等社会力量,通过非营利性的社会团体和国家机关对公益性青少年活动场所(其中包括新建)的捐赠,在缴纳企业所得税个人所得税前准予全额扣除。

公益性青少年活动场所,是指专门为青少年学生提供科技、文化、德育、爱国主义教育、体育活动的青少年宫、青少年活动中心等校外活动的公益性场所。

(4)《关于完善城镇社会保障体系试点中有关所得税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1]9号)规定,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个人向慈善机构、基金会等非营利机构的公益、救济性捐赠,准予在缴纳企业所得税个人所得税前全额扣除。慈善机构、基金会等非营利机构,是指依照国务院《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及《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规定设立的公益性、非营利性组织。

(5)《关于对老年服务机构有关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0]97号)规定,自2000年10月1日起,对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个人等社会力量,通过非营利性的社会团体和政府部门向福利性、非营利性的老年服务机构的捐赠,在缴纳企业所得税个人所得税前准予全额扣除。

(6)《关于非营利性科研机构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01]5号)规定,自2001年1月1日起,对社会力量,包括企业单位、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个人和个体工商户,资助非关联的科研机构和高等学校研究开发新产品、新技术、新工艺所发生的研究开发经费,经主管税务机关审核确定,其资助支出可以全额在当年度应纳税所得额中扣除。当年度应纳税所得额不足抵扣的,不得结转抵扣。

非关联的科研机构和高等学校是指:不是资助企业所属或投资的,并且其科研成果不是唯一提供给资助企业的科研机构和高等学校。企业向所属的科研和高等学校提供的研究开发经费资助支出,不实行抵扣应纳税所得额的办法。


  咨询电话:010-58697292 / 58697282

 

关于本站 -来访路线 - 加盟合作 - 网站地图 - 法律声明
北京华税律师事务所―版权所有
地址:北京市朝阳区东三环中路39号建外SOHO11号楼25层2506室 京ICP备07002110号
电话:(86)10-58697292 58697282 手机:13901096091 传真:(86)10-58697292 邮箱:china@chinataxlawyers.com
本站常年专家顾问:中国法学会财税法学研究会副会长、世界税法协会主席、北京大学法学院教授、博士生导师刘剑文教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