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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私营公司纳税筹划——混合销售的税务筹划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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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来源: 作者: 日期:07-02-08 |
例如,某建筑材料公司,在主营建筑材料批发和零售的同时,还对外承接安装工程作业。假定该公司某年度混合销售行为较多,当年销售建筑材料销售额为200万元,购进项目金额为180万元,增值税税率和进项税率均为17%,取得施工收入180万元,营业税税率3%,那么该公司如何进行税收筹划?
该公司实际增值率=(200-180)/200×100%=10%,
而D=3%/17%×100%=17.6%
公司实际增值率<D,选择缴纳增值税合算,可以节税:
(200+180)×3%-(200×17%-180×17%)=8(万元)
反之,如果该公司实际增值率大于D,则就选择缴纳营业税,设法使营业额占到全部营业额的50%以上。
上述是企业可以通过变更“经营主业”来选择税负较轻的税种。
税法对混合销售行为,是按“经营主业”来确定征税的,只选择一个税种:增值税或营业税。在实际经营活动中,企业的兼营和混合销售往往同时进行,在税收筹划时,如果企业选择缴纳增值税,只要使应税货物的销售额占到总销售额的50%以上;如果企业选择缴纳营业税,只要使应税劳务占到总销售额的50%以上。也就是企业完全可以通过控制应税货物和应税劳务的所占比例,来达到选择作为低税负税种的纳税人的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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