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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夫妻店”的税收筹划实例
来源: 作者: 日期:07-02-08


个体工商户为方便管理,灵活经营,往往会出现由夫妻二人共同经营管理店铺的现象。人们习惯于把这种由夫妻二人共同经营的店铺称为“夫妻店”。“夫妻店”从家庭的角度看,无论是二人共同经营还是分开经营并无多大关系,但从节税的角度来分析,夫妻二人共同经营与分开经营却存在很大区别。

例:王某开设了一个经营水暖器材的店铺,由其妻负责经营管理。王某本人同时还承接了一些水暖安装工程。王某的家庭每年可获得销售水暖器材净所得4万元,水暖安装工程净所得2万元。王某全年应缴纳的个人所得税=60000×35%-6750=14250元。

假如王某将店铺分别登记为销售水暖器材与承接安装工程两个店铺,并且注明经营者分别为王某本人和其妻。假定总的经营净所得不变,那么,王某承接安装水暖工程的店铺全年应缴纳的个人所得税=20000×20%-1250=2750元。其妻经营销售水暖器材,全年应缴纳的个人所得税=40000×30%-4250=7750元。在这种情况下,夫妻二人全年共缴纳个人所得税=2750+7750=10500元。王某将店铺分开经营后,夫妻二人负担的个人所得少了3750元。

不难看出,在“夫妻店”的经营模式下,在经营净所得较大的情况下,纳税人可以采取夫妻二人独立经营的方法,达到节约税款的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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