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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正确核算房产原值 节约房产税支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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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来源:不详 作者:佚名 日期:06-10-28 |
房产往往占企业固定资产的很大比例,数额较大,因此,合理核算房产、对房产 税进行筹划有重要意义。根据《房产税暂行条例》的规定,企业自用房产依照房产原 值一次减除10%-30%后的余值按1.2%的税率计算缴纳,由此可见筹划房产税的关键 在于正确核算房产原值。 要正确计算房产原值,必须明确房产的概念和范围。我国税法规定“房产是以房 屋形态表现的财产”。这就是说房产就是指房屋,而且包括与房屋不可分割的各种附 属设备或一般不单独计算价值的配套设施,例如暖气、卫生、通风、照明、煤气等设 备;各种管线,如蒸气、压缩空气、石油、给水排水等管道及电力、电讯、电缆导线; 电梯、升降机、过道、晒台等等。由于附属设备和配套设施往往不仅仅为房产服务, 税法同时规定“附属设备的水管、下水道、暖气管、煤气管等从最近的探视并或三通 管算起,电灯网、照明线从进线盒连接管算起”。这就为房产核算作出了明确的规定。 因此企业在建设房屋工程时,必须明确区分属于房产的附属设备、配套设施和不属于 房产的附属设备、配套设施的价值,并在会计账簿中分别记录。此外,企业使用的中 央空调,如何入账很关键。有时房产原值包括在中央空调设备中;但如果中央空调设 备作单项固定资产入账,单独核算并提取折旧,则房产原值不应包括中央空调设备。 关于旧房安装空调设备,一般都作单项固定资产入账,不应计入房产原值。因此,企 业应独立核算中央空调设备,以减少企业的税收负担。 关于房产范围的另一个主要问题是土地使用权是否计入房产原值?由于《房产税 暂行条例》是国务院于1986年颁布的,当时还不存在土地使用权的问题,因此也没有 明确规定。以后税法也没有作出明确的规定,各地地税机关执行的标准也参差不齐。 但是,根据税法规定,“房产原值是指纳税人按照会计制度规定,在账簿‘固定资产’ 科目中记载的房屋原价。”也就是说,土地使用权是否计入房产原值可以按会计制度 的规定处理。最早对这个问题作出规定的是《外商投资企业会计制度》,该制度规定 单独设立“场地使用权”科目核算投资者投入和购入的土地使用权。《国有建设单位 会计制度补充规定》和《企业基建业务有关会计处理办法》也规定:征地费,指通过 划拨方式取得土地而支付的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偿费、安置补偿费以及发生的土地复 垦费等。不包括支付的土地使用权出让金。 《企业会计制度》规定土地使用权属于 无形资产;因此,会计制度一直是单独核算土地使用权,不并入[1] [2] 下一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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