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利用纳税年度规定原则的避税筹划
来源: 作者: 日期:07-02-08

企业的生产、经营是一个延续进行的。为了核算企业的经营成果,会计上一般把一个年度作为一个会计期间,税法也以一年作为一个纳税年度,即以公历1月1日起至12月31日止的期间作为一个纳税年度。但下列情况可作为例外处理:

外国企业依照税法规定的纳税年度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有困难的,可以提出申请,报当地税务机关批准后,以本企业满十二个月的会计年度为纳税年度。

企业在一个纳税年度的中间开业,或者由于合并、关闭等原因,使该纳税年度的实际经营期不足十二个月的,应当以其实际经营期为一个纳税年度。

企业清算时,应当以清算期间作为一个纳税年度。

纳税筹划做法:

(1)如果一大宗大买卖处于年末与年初这两个纳税年度交叉点时,按权责发生制的会计处理原则,适当推迟交易发生日,使其尽可能发生在下一个纳税年度,或将部分费用提前在本年度体现,而将部分收入在下一个纳税年度才反映出来,使应交纳的部分所得税推迟到下一个年度才缴纳,以赢得资金成本。如果推迟应交纳税款100万元一年,按年利息8%计算,可赢得资金成本8万元。

(2)如果企业在一年之间有业务空白,可将不足12个月的实际经营期申请为一个纳税年度,而经营中断期间,从事非经营业务的活动,以避免税务机关的监控。

  咨询电话:010-58697292 / 5869728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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