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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石油化工企业关税的纳税筹划空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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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来源: 作者: 日期:07-02-08 |
一、关税的概念
关税是由海关依法对进出口国境或关境的货物、物品征收的一种税。国境是一个国家以边界为界限,全面行使主权的境域,包括领土、领海、领空。关境是指海关征收关税的领域。一般而言,国境和关境是一致的,商品进出国境亦即进出关境。但是两者也有不一致的情况,如有些国家在国境内设有自由贸易港、自由贸易区或出口加工区时,关境则小于国境;当几个国家组成关税同盟时,成员国之间互相取消关税,对外实行共同的关税税则,就成员国讲,其关境大于国境。
二、关税的政策原则
关税政策是国家在一定历史时期内,通过运用关税手段以达成预期目的的行动准则。一个国家采取怎样的关税政策,与其本国的经济、政治情况和对外政策以及国际环境密切相关。
我国关税的总政策原则是:“贯彻国家的对外开放政策,体现鼓励出口和扩大必需品的进口,保护与促进国民经济的发展,保证国家的关税收入。”上述关税的总政策原则,可细分为如下六项,亦即关税的具体政策原则。
1.进口国家建设和人民生活必需的,而且国内不能生产或者供应不足的植物良种、肥料、药剂、精密的或技术先进的仪器、仪表、关键机械设备以及粮食等,予以免税或低税待遇。
2.原材料的进口税率一般较半成品或成品为低,特别是受自然条件制约,国内生产短期内不能迅速发展的原料、材料的税率更低。
3.对于国内不能生产的或质量未过关的机械设备和仪器、仪表的零件、部件,其进口税率应比整机低。
4.对国内已能生产和非国计民生必需的物品,应制定较高的税率。
5.对符合国家产业政策,需要扶持、鼓励发展的幼稚工业,为了给予适当保护,对其相应的产品应制定较高税率。
6.为了鼓励出口,对绝大多数出口商品不征收出口税,但对国内资源有限或国际市场容量有限,而竞争性又强的商品,以及需要限制出口的极少数原料、材料和半成品,必要时可征收适当的出口税。
关税的政策原则是在发展的,关税的每次重大调整都有其具体的政策原则。如1997年10月1日,根据我国国民经济发展需要进行的一次自主降低关税税率所遵循的主要原则是,要有利于保持和促进我国国民经济快速、健康、持续发展,有利于深化改革、扩大开放。具体的降税原则是:(1)降低关税水平,理顺税率结构;(2)扩大征税税基,稳定进口税收;(3)削减税率峰值,实行适度保护。
三、关税的种类
依据不同的标准,关税可以划分为不同的种类。
1.按征收对象可分为进口税、出口税和过境税
(1)进口税
进口税是指海关在外国货物进口时所课征的关税。进口税通常在外国货物进入关境或国境时征收,或在外国货物从保税仓库提出运往国内市场时征收。现今世界各国的关税,主要是征收进口税。征收进口税的目的在于保护本国市场和增加财政收入。
(2)出口税
出口税是指海关在本国货物出口时所课征的关税。为了降低出口货物的成本,提高本国货物在国际市场上的竞争能力,世界各国一般少征或不征出口税。但为了限制本国某些产品或自然资源的输出,或为了保护本国生产、本国市场供应和增加财政收入以及某些特定的需要,有些国家也征收出口税。
(3)过境税
过境税又称通过税,它是对外国货物通过本国国境或关境时征收的一种关税。过境税最早产生并流行于欧洲各国,主要是为了增加国家财政收入而征收的。后由于各国的交通事业发展,竞争激烈,再征收过境税,不仅妨碍国际商品流通,而且还减少港口、运输、仓储等方面的收入,于是自19世纪后半期起,各国相继废止征收,1921年资本主义国家在巴塞罗那签订自由过境公约后,便废除了过境税的条款。
2.按征收目的可分为财政关税和保护关税
(1)财政关税
财政关税又称收入关税,它是以增加国家财政收入为主要目的而课征的关税。财政关税的税率比保护关税低,因为其过高就会阻碍进出口贸易的发展,达不到增加财政收入的目的。随着世界经济的发展,财政关税的意义逐渐减低,而为保护关税所代替。
(2)保护关税
保护关税是以保护本国经济发展为主要目的而课征的关税。保护关税主要是进口税,税率较高,有的高达百分之几百。通过征收高额进口税,使进口商品成本较高,从而削弱它在进口国内市场的竞争能力,甚至阻碍其进口,以达到保护本国经济发展的目的。保护关税是实现一个国家对外贸易政策的重要措施之一。
3.按征收标准可分为从量税、从价税、混合税和滑准税
4.按税率制定可分为自主关税和协定关税
(1)自主关税
自主关税又称国定关税。一个国家基于其主权,独立自主地制定的,并有权修订的关税,包括关税税率及各种法规、条例。国定税率一般高于协定税率,适用于没有签订关税贸易协定的国家。
(2)协定关税
协定关税是指两个或两个以上的国家,通过缔结关税贸易协定而制定的关税税率。协定关税有双边协定税率、多边协定税率和片面协定税率。双边协定税率是两个国家达成协议而相互减让的关税税率。多边协定税率,是两个以上的国家之间达成协议而相互减让的关税税率,如关税及贸易总协定中的相互减让税率的协议。片面协定税率是一国对他国输入的货物降低税率,为其输入提供方便,而他国并不以降低税率作为回报的税率制度。
5.按差别待遇和特定的实施情况可分为进口附加税、差价税、特惠税和普通优惠制。
(1)进口附加税
进口附加税是指除了征收一般进口税以外,还根据某种目的再加征额外的关税。它主要有反贴补税和庋倾销税。
(2)差价税
差价税又称差额税,是指当某种本国生产的产品的国内价格高于同类的进口商品价格时,为了削弱进口商品的竞争能力,保护国内生产和国内市场,按国内、价格与进口价格之间的差额征收的关税。
(3)特惠税
特惠税又称优惠税,它是指对某个国家或地区进口的全部商品或部分商品,给予特别优惠的低关税或免税待遇。但它不适用于从非优惠国家或地区进口的商品。特惠税有的是互惠的,有的是非互惠的。
(4)普通优惠制
普通优惠制简称普惠制,它是发展中国家在联合国贸易与发展会议上经过长期斗争,在1968年通过建立普惠制决议后取得的。该决议规定,发达国家承诺对从发展中国家或地区输入的商品,特别是制成品和半成品,给予普遍的、非歧视性的和非互惠的优惠关税待遇。
四、我国加入WTO后的关税政策
2001年我国加入WTO以后,将按照承诺分步降低关税税率,全面实施WTO海关估价协议和在全关境内实施公平、统一的关税政策。
近年来,我国不断自主地大幅度降低关税税率,算术平均关税税率已由1992年43.2%下降到目前的15.3%,实现了1996年江泽民主席在菲律宾苏比克湾第四次APEC领导人非正式会议上宣布的中国进口商品平均税率“2000年争取降到15%左右”的庄严承诺。到2005年,我国关税税率将会按照承诺降到发展中国家的平均水平以下,工业品的进口平均关税税率将降至10%左右。我们将全面实施WTO海关估价协议。加入WTO之后,我国海关的估价工作将作较大调整,还将按照非歧视原则在全关境内实施公平、统一的关税政策。我国将在关税税率逐步降低的基础上,分阶段地调整和清理减免税政策,完善纳税争议的申诉和复议机制,促进海关税收征管工作的规范、公正、透明、高效。
从其他国家的实践来看,实施WTO海关估价协议后,海关税收会有不同程度的减收,对发展中国家的影响可能更大一些。:中国加入WTO之后,反价格瞒骗的斗争将十分严峻,但随着我国海关的执法环境逐步改善,企业守法意识不断增强,我国海关在反价格瞒骗方面采取的措施更具针对性,关税减收的影响将会降到最低程度。
根据我国入世对外承诺,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公开发布了《农产品进口关税配额管理暂行办法》。农产品关税配额是我国人世后,为了保护国内农业而采取的一种逐步开放农产品市场的主要管理手段。纳入配额管理的农产品,配额内进口部分实行低关税,配额外进口部分实行高关税,以利于保护我国农业和农民的利益,防止国外低价农产品过量进口冲击国内市场。《农产品进口关税配额管理暂行办法》是根据我国人世后对农产品实行关税配额的有关规定而制定的,主要是规范政府对农产品关税配额的申请、分配、期限、执行、调整以及处罚的原则、程序及办法,提高农产品关税配额管理的透明度,以方便最终用户申领配额,充分使用配额。
五、纳税人
贸易性商品的纳税人是经营进出口货物的收、发货人。具体包括:外贸进出口公司;工贸或农贸结合的进出口公司;其他批准经营进出口商品的企业。
物品的纳税人包括:入境旅客随身携带的行李、物品的持有人;各种运输工具服务人员入境时携带自用物品的持有人;馈赠物品以及其他方式入境的个人物品的所有人;进口个人邮件的收件人。
六、关税的征税对象
关税的征税对象是进出我国国境的货物和物品。货物是指贸易性商品;物品包括入境旅客随身携带的行李和物品,个人邮递物品,各种运输工具服务人员携带进口的自用物品,馈赠物品以及其他方式进入国境的个人物品。
七、关税税则、税目
关税税则又称海关税则,是根据国家关税政策和经营政策,通过一定的国家立法程序制定公布实施的,对进出口的应税和免税商品加以系统分类的一览表。关税税则一般包括以下内容。
(1)国家实施的该税则的法令,即该税则的实施细则以及使用税则的有关说明。
(2)税则的归类总规则,即说明该税中的商品归类的原则。
(3)各类、各章和税目的注释,说明它们各自应包括和不应包括的商品以及对一些商品的形态、功能、用途等方面的说明。
(4)税目表,包括商品分类目录和税率栏两大部分。商品分类目录将种类繁多的商品加以综合,或按照商品的不同生产部类,或按照商品的自然属性、功能、用途等把商品分为不同的类,类以下分章,章以下分税目,税目以下再分子目(按各国的实际需要),并且将每项商品按顺序编税号。税率栏则按商品分类目录的顺序,逐项列出商品各自的税率,有的列一栏税率,有的列两栏或两栏以上的税率。
我国1985年颁布的《海关进出口税则》是以《海关合作理事会税则分类目录》(简称CCCN)为基础,同时结合中国进出口商品的实际情况编排的,其特点是对进出口货物按自然属性、加工程度和用途进行分类。截至1987年,全世界有150多个国家和地区采用了CCCN的税则分类方法。但是,由于CCCN在一些大国如美国、加拿大和前苏联等并未采用,还由于CCCN在设计时考虑的只是服务于海关的征税需要,不能同时满足海关、统计、贸易、运输、生产厂商及进出口商等各方面的需要,也不能完全满足科学技术发展的需要,所以,海关合作理事会在与其他一些国际组织讨论和协调的基础上,于1985年编制完成了《商品名称及编码协调制度》(简称H·S)。H·S将所有商品分为21大类、97章,由5019组税目构成,并包括归类总规则、类注释、章注释、目和子目注释、商品子目索引及归类意见汇编。
我国1992年颁布的《海关进出口税则》,不再采用CCCN的税则分类方法,而是以《商品名称及编码协调制度》(H·S)为基础,结合我国进出口商品的实际而编排的。1996年世界海关组织对《商品名称及编码协调制度》目录作了修订,我国也据此制定了1996年税则,该税则共有8位税目6549个,于同年4月1日实施。1997年税则共有8位税目6633个,于10月1日实施。1998年1月1日起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进口税则》规定,进口商品的征税范围包括21大类、97章,税则号列从01.01~97.06的全部货品。自1998年4月1日开始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出口税则》列示了硅铁、铜丝、山羊绒、鳗鱼苗、栗、生漆、磷、苯等36种商品征收出口关税。
我国于2001年12月加入世贸组织后公布了新的进出口关税税则,即2002年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关税税则》,把我国入世承诺的关税减让转化到2002年具体的税目、税号上。新关税税则包括税号、货品名称和相应的税率。新进出口税则共有7316个税目,比2001年增加了200多个税目,囊括了所有的进出口商品种类。按照我国加入WTO承诺的关税减让义务,在2002年的所有税目中,有5332个税目的税率有不同程度的降低,降幅面达73%。
八、关税税率
1951年,我国税则曾采用过从量税。从1985年至1997年10月1日,中国历版税则全部采用从价税计税。自1997年10月1日起,我国对35个税号采用了从量税、复合税和滑准税。
由于我国关税税率偏高,税率结构也不尽合理,依据我国对加入前关贸总协定和现在的世界贸易组织(WTO)作出的承诺,以及我国经济的发展,1992年以来,已陆续多次降低了进口关税税率。1992年12月31日,首次自主大范围降低了3371个税号商品的进口关税税率,调低税率的税号占税则税号总数的53.6%,使关税税率的算术平均水平由原来的42.5%降至39.9%,降幅为7.3%;1993年12月31日,第二次自主降低了2898个税号商品的进口关税税率,调低税率的税号占税则税号总数的46.1%;1994年1月1日起,基于对小汽车区别排气量的大小,把进口关税税率分别降低至110%、150%;1995年3月1日起,将烟、酒的进口关税税率降至80%,录像带税率降至50%,10~29座中型客车税率降至100%。这样关税税率水平又由39.9%降至35.9%,降幅为10%。
1996年4月1日,我国第三次大幅度降低进口关税税率,按照商品性质、资源状况、加工深度,以及为满足需求和扩大税基的要求,调低了4972个税号商品的进口关税税率,占税号总数的75.9%,关税算术水平由35.9%降至23%,降幅为35.9%,其中有1/3的商品降幅超过了平均降幅。同时,还根据国际通行的商品分类标准增加了199个商品的税号,使税号总数由过去的6350个增至6549个。
1997年10月我国第四次大幅度自主降低进口关税税率,共有4874个税号商品的税率作了不同程度的下调,这次调低税率的税号占税则总税号的73.4%,其中有近2000个税号商品的降幅高于平均降幅。通过这次降低关税,我国的关税总水平由23%降低至17%,平均降幅为26%。从2000年起,我国又普遍降低了进口关税税率。
经国务院批准,从2001年1月1日起,我国再次自主降低关税总水平,从以前的16.4%下降为15.3%,平均降幅为6.6%。此次降税实现了1996年江泽民主席在菲律宾苏比克湾第四次APEC领导人非正式会议上宣布的“中国将在2000年把关税总水平降低到15%左右”的庄严承诺。此次降税共涉及3462个税目,占我国税则税目总数的49%。降税后,各大类商品的平均关税税率为:矿产品3.0%、金属材料7.4%、化工品10.6%、林产品12.3%、机电仪14.3%、轻工杂项产品14.8%、建材产品17.8%、农产品19.0%、纺织品21.1%、交通工具24.O%。同时,此次还对暂定关税税率和税则税目进行了调整,调整后的税则税目由7062个增加至7111个。
我国加入WTO后,2002年有5332个关税税目的税率有不同程度的降低,降幅面达73%,其中工业品的平均税率由14.7%降到11.6%,农产品的平均税率由18.9%降到15.6%,分别比2001年降低了23%和17.5%。
(一)税率制定的原则
我国关税税率,是根据促进和保护国内生产,调节对外经济往来和为国家建设积累资金等项基本政策制定的。根据这些基本政策,制定关税税率时,遵循了以下各项原则。
1.对进口国家建设和人民生活必需而国内不能生产或供应不足的动植物良种、肥料、饲料、药剂、精密仪器、仪表、关键机械设备和粮食等,制定低税率或免税。
2.原材料的进口税率,一般比半成品、成品为低,特别是受自然条件制约、国内生产短期内不能迅速发展的原材料,其税率较低或更低。
3.国内不能生产的或质量未过关的机械设备和仪器、仪表的零件、部件,其进口税率比整机为低,以利于国内产品质量和生产技术水平的提高。
4.国内已能生产和非国计民生必需的物品,制定较高的税率,以限制进口。
5.国内需要保护的产品和国内外差价大的商品,制定较高的税率,以保护国内产品与外国商品的竞争。
6.为鼓励出口,对于一般出口商品不征出口税。但对国内外差价大,在国际市场上容量有限,而又竞争性强的商品,以及需要限制出口的极少数原料和半制品,征收适当的出口税。
(二)进口货物税率
进口关税设普通税率和优惠税率。对原产于与我国未订有关税互惠协议的国家或者地区的进口货物,按照普通税率征税;对原产于与我国订有关税互惠协议的国家或者地区的进口货物,按照优惠税率征税。
为了对付别国对我国出口货物的歧视,任何国家或者地区如对进口原产于我国的货物征收歧视性关税或者给予其他歧视性待遇的,海关可以对原产于该国家或者地区的进口货物征收特别关税。征收特别关税的货物品种、税率和起征、停征时间,由国务院关税税则委员会决定并公布施行。特别关税手段的运用,是国际经济斗争中的一种重要防范手段。
进口货物税率可以从《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进口税则》中查找。
我国现行进口关税税率是以从价税比例税率为主,辅以从量税、复合税和滑准税。
(三)出口货物税率
我国确定征收出口关税的总原则:既要服从于鼓励出口的政策,又要做到能够控制一些商品的盲目出口,因而征收出口税只限于少数产品。主要是指:盈利特别高而且利润比较稳定的大宗商品;在国际市场上我国出口已占有相当比重的商品;国际市场上容量有限而盲目出口容易在国外形成削价竞销的商品,国内紧俏又大量进口的商品,以及国家控制出口的商品。出口关税实行从价税,其税率从20%至50%,共分5级。
(四)暂定税率
为了调节商品进出口,国家可以在海关进出口税则规定的进口优惠税率和出口税率的基础上,临时制定并实施更低的税率。暂定税率由国务院关税税则委员会负责制定。
九、关税的计算
我国现行进出口关税基本上都是按从价征税。从价征税首先必须确定应税货物的完税价格,才能正确依率计征。因此,正确合理地确定应税货物的完税价格,是贯彻国家关税政策的重要环节。
(一)完税价格的定义
海关以进出口货物的实际成交价格为基础审定完税价格,实际成交价格是一般贸易项下进口或出口货物的买方为购买该项货物向卖方实际支付或应当支付的价格。它包括两层含义。
(1)确定完税价格时必须以货物的实际成交价格为基础,这是《关贸总协定海关估价守则》的基本宗旨,也是国际海关的通行做法。
(2)纳税义务人向海关申报的价格并不一定等于完税价格,只有经过海关审核并接受的申报价格才能作为完税价格。对于不真实或不准确的申报价格,海关有权不予接受,并可依照税法规定对有关进出口货物的申报价格进行调整或另行估定完税价格。
(二)一般进口货物的完税价格
1.以到岸价格为进口货物的完税价格
进口货物以海关审定的成交价格为基础的到岸价格作为完税价格。所称到岸价格,包括货价,加上货物运抵我国关境内输入地点起卸前的包装费、运费、保险费和其他劳务费等费用组成的一种价格。前项费用中,还包括为了在境内生产制造、使用或出版、发行的目的,而向境外支付的与该进口货物有关的专利、商标、著作权,以及专有技术、计算机软件或者资料等费用。该货物在成交过程中,如有我方在成交价格外另行支付卖方的佣金,也应计入成交价格。因而进口货物的成交价格中,未包括下列费用的,应加以调整,计入完税价格。
(1)进口人为在国内生产、制造、出版、发行或使用该项货物而向国外支付的软件费;
(2)该项货物成交过程中,进口人向卖方支付的佣金;
(3)货物运抵我国关境内输入地点起卸前的包装费、运费和其他劳务费用;
(4)保险费。
但下列费用,如单独计价,且已包括在进口货物的成交价格中,经海关审查属实的,可以从完税价格中扣除。
(1)进口人向其境外采购代理人支付的买方佣金;
(2)卖方付给买方的正常回扣;
(3)工业设施、机械设备类货物进口后基建、安装、装配、调试或技术指导的费用。
2.进口货物海关估价的确定
进口货物的到岸价格经海关审查未能确定的,海关应当依照以下次序,以下列价格为基础,估定完税价格。
(1)从该项进口货物的同一出口国或者地区购进的相同货物的成交价格。相同货物指除包装的差异、外形上的微小差别外,其他方面如功能、性能指标、理化性质、材料构成、用途、质量、信誉等都相同。
(2)从该项货物的同一出口国或者地区购进的类似进口货物的成交价格。该类似货物,是指具有类似原理和结构、类似特性、类似组成材料,并有同样的使用价值,而且在功能上与商业上可以互换的货物。
(3)该项进口货物的相同或者类似货物在国际市场上的成交价格。
(4)进口货物的相同或类似货物在国内市场上的批发价格,减去进口关税、进口环节其他税费以及进口后的运输、储存、营业费用及利润后的价格。我们把上述进口费用及营业费用和利润定为完税价格的20%。海关参照国内同样货物批发市价的基本计算公式是:
完税价格=国内批发价格/(1+进口最低税率+20%)
属于代征进口环节增值税、消费税的货物,其计税公式为:
完税价格=国内批发价格/[1+进口最低税率+(1+关税率)/(1-代征税率)×代征税率+20%]
(5)其他合理方法估定的价格。按照前四项的规定,仍不能确定货物的成交价格时,进口货物的完税价格,由海关按照合理的方法估定。一般多是按进口货物下列成本总和确定。
①生产该进口货物所使用的原材料和进行生产、装配或其他加工所发生的费用;
②此类进口货物在出口销售中获得的平均利润(含销售所必需的费用);
③该进口货物运至我国输入地点起卸前的各项费用。
为简便计算,海关认为必要时,对某些货物,也有以进口地海关确定的最低限价,作为该项货物的完税价格。
3.需由海关确定完税价格的情况
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海关有权不接受进口人申报的成交价格,并按上述第2项规定的办法,确定有关进口货物的完税价格。
(1)申报价格明显低于境内其他单位进口的大量成交的相同或类似货物的价格,而又不能提供合法证据和正当理由的;
(2)申报价格明显低于海关掌握的相同或类似货物的国际市场公开成交货物的价格,而又不能提供合法证据和正当理由的;
(3)申报价格经海关调查认定买卖双方的特殊经济关系、特殊条件或特殊安排影响成交价格,确定不接受的。
(三)特殊进口货物的完税价格
1.运往境外加工的货物
运往境外加工的货物,出境时已向海关报明,并在海关规定期限内复运进境的,应当以加工后货物进境时的到岸价格与原出境货物或者相同、类似货物在进境时的到岸价格之间的差额,作为完税价格。如上述原出境货物在进境时的到岸价格无法得到时,可用原出境货物申报出境时的离岸价格替代。如上述两种方法的到岸价格都无法得到时,可用该出境货物在境外加工时支付的工缴费加上运抵我国关境输入地点起卸前的包装费、运费、保险费、其他劳务费等一切费用作为完税价格。
2.运往境外修理的机器、工具等
运往境外修理的机械器具、运输工具或者其他货物,出境时已向海关报明并在海关规定期限内复运进境的,应当以海关审查确定的正常的修理费和料件费,作为完税价格。
3.租赁、租借方式进境的货物
租赁和租借方式进境的货物,以海关审查确定的该项进口货物的成交价格作为完税价格。如果租赁进境货物是一次性支付租金,则可以以海关审定的该项进口货物的成交价格作为完税价格。
4.准予暂时进口的施工机械等
准予暂时进口的施工机械、工程车辆、供安装使用的仪器和工具、电视和电影摄制机械,以及盛装货物的容器,如超过半年仍留在国内使用的,应自第7个月起,按月征收进口关税,其完税价格按原货进口时的到岸价格确定,货物每月的税额计算公式如下:
关税税额=货物原到岸价格×关税税率×1/48
5.留购的进口货样等
国内单位留购的进口货样、展览品和广告陈列品,以留购价格作为完税价格。但是,买方留购货样、展览品和广告陈列品后,除按留购价格付款外,又直接或间接给卖方一定利益的,海关可以另行确定上述货物的完税价格。
6.转让出售的减免税货物
税法规定按照特定减免税办法减税或免税进口的货物需予补税时,其完税价格应按该项货物原进口时的成交价格确定。这就是受海关监管的减免税进口货物,在管理年限内,经海关批准出售、转让或移作他用时,按其使用年限折旧的新旧程度折算确定完税价格,其计算公式是
完税价格=原入境到岸价格×(1-实际使用月份/管理年限×12 )
(四)出口货物的完税价格
1.以离岸价格为出口货物的完税价格
出口货物以海关审定的成交价格为基础的售予境外的离岸价格,扣除出口关税后作为完税价格。其计算公式为
完税价格= 离岸价格/1+出口税率
出口货物成交价格中含有支付给国外的佣金,如与货物的离岸价格分列,应予扣除;未单独列明的,则不予扣除。出口货物在离岸价格以外,买方还另行支付货物包装费的,应将其计入完税价格。
2.审定完税价格
当前国家扩大了企业进出口经营自主权后,一些企业从局部利益出发,采取低价竞销的办法出口商品,使这些出口商品背离了正常价值,扰乱了贸易秩序,伤害了正常经营者的权益。为防止出口商品低价竞销,维护正常的对外贸易秩序,保护正当经营者的合法权益,海关自1995年2月1日起实施《对出口商品审价暂行办法》。该办法规定,出口商品的发货人或其代理人应如实向海关申报出口商品售予境外的价格,对不符合海关审价依据的出口商品,海关将依次序按下列价格予以审定。
(1)同一时期内向同一国家或者地区销售出口的相同商品的成交价格;
(2)同一时期内向同一国家或者地区销售出口的类似商品的成交价格;
(3)根据境内生产相同或类似商品的成本、储运和保险费用、利润及其他杂费计算所得的价格;
(4)如果按照以上方法仍不能确定的,由海关用其他合理方法审定价格。
(五)进出口货物完税价格中的运费、保险费的计算
1.关于进口货物的运保费
进口货物的到岸价格中所包括的运费、保险费,在计算时,海运进口货物计算至该项货物运抵我境内的卸货口岸,如该货物的卸货口岸是内河(江)口岸,则应计算至内河(江)口岸;陆运进口货物计算至该货物运抵关境的第一口岸,如成交价格中所包括的运、保、杂费计算至内地到达口岸的,关境的第一口岸至内地一段的运、保、杂费,不予扣除;空运进口货物,计算至进入境内的第一口岸,如成交价格为进入关境的第一个口岸外的其他口岸,则计算至目的地口岸。
进口货物以境外口岸离岸价格成交的,应加上该项货物从境外发货或从交货口岸运到我境内口岸以前所实际支付的各段的运费和保险费。实际支付数无法确定时,可按有关主管机构规定的运费率(额)、保险费率计算。成交价格为运抵我境内口岸的货价加运费价格的,也应另加保险费。
陆、空、邮运进口货物的保险费无法确定时,都可按“货价加运费”两者总额的3‰计算保险费。
2.关于出口货物的运费
出口货物的离岸价格,应以该项货物运离关境前的最后一个口岸的离岸价格为实际离岸价格。如该项货物从内地起运,则从内地口岸至最后出境口岸所支付的国内段运输费用应予扣除。出口货物成交价格如为境外口岸的到岸价格或货价加运费价格,应先扣除运费、保险费,再按法定公式计算完税价格。
(六)关税的计算方法
1.从价税率计算方法
从价税是按进出口货物的价格为标准计征关税。这里的价格不是指成交价格,而是指进出口商品的完税价格。因此,按从价税计算关税,首先要确定货物的完税价格。从价税额的计算公式如下:
应纳税额=应税进出口货物数量×单位完税价格×适宜税率
2.从量税的商品计算方法
从量税是依据商品的数量、重量、容量、长度和面积等计量单位为标准来征收关税的。
它的特点是不因商品价格的涨落而改变税额,计算比较简单。从量税额的计算公式如下:
应纳税额=应税进口货物数量×关税单位税额
3.复合税的计算办法
复合税亦称混合税。它是对进口商品既征从量税又征从价税的一种办法。一般以从量为主,再加征从价税。混合税额的计算公式如下:
应纳税额=应税进口货物数量×关税单位税额+应税进口货物数量×单位完税价格×适用税率
4.滑准税的计算办法
滑准税是指关税的税率随着进口商品价格的变动而反方向变动的一种税率形式,即价格越高,税率越低,税率为比例税率。因此,实行滑准税率,进口商品应纳关税税额的计算方法,与从价税的计算方法相同。
(七)进口货物关税的计算
1.CIF价格
以我国口岸CIF价格、CIF价格加佣金价格、CIF价格加战争险价格成交的或者和我国毗邻的国家以两国共同边境地点交货价格成交的,就分别以该价格作为完税价格。其计算公式如下:
完税价格=CIF价格
进口关税=完税价格×进口关税税率
2.FOB价格
以国外口岸FOB价格或者从输出国购买以国外口岸CIF价格成交的,必须分别在上述价格基础上加从发货口岸或者国外交货口岸运到我国口岸以前的运杂费和保险费作为完税价格。若以成本加运费价格成交的,则应另加保险费作为完税价格。
完税价格内应当另加的运费、保险费和其他杂费,原则上应按实际支付的金额计算。若无法得到实际支付金额时,也可以外资系统海运进口运费率或按协商规定的固定运杂费率计算运杂费,保险费则按中国人民保险公司的保险费率计算。其计算公式如下:
完税价格= FOB+运费/1-保险费率
3.CFR价格(货价加运费价格,或称含运费价格)
以货价加运费价格成交的,应当另加保险费作为完税价格。其计算公式如下:
完税价格=CFR/1-保险费率
为了计算方便,可先计算出常数。其计算公式如下:
常数=1/1-保险费率
再计算完税价格。其计算公式如下:
完税价格=CFR价格×常数
对个别货物实际没有支付运费,以及货物没有投保的,在计征时可酌加运费和普通保险费。
由陆路进口的货物,在计算完税价格时,所有应加运费等均应计算至该货物运抵我国国境为止。
4.正常批发价格
若海关不能确定进口货物在采购地的正常批发价格,则应以申报进口时国内输入地点的同类货物的正常批发价格,减去进口关税和进口环节代征税以及进口后正常运输、储存、营业费用及利润作为完税价格。如果国内输入地点同类货物的正常批发价格不能确定或者有其他特殊情况时,货物的完税价格由海关估定。
(1)不征国内税货物的计算公式如下:
完税价格=国内市场批发价格/1+进口优惠税率+20%
(2)应缴纳国内税的货物应当扣除国内税,计算出完税价格。其计算公式如下:
完税价格=国内市场批发价格/1+进口优惠税率+20%+(1+关税税率/1-代征税税率)×代征税税率
(注:以上两公式分母中的20%为需从批发价格中减除的费用利润。)
(八)出口货物关税的计算
1.FOB价格
出口货物以我国口岸FOB价格成交的,应以该价格扣除出口关税后作为完税价格;如果该价格中包括向国外支付的佣金及垫仓物资和通风设备等,对这部分费用应先予扣除,并按规定扣除出口关税后作为完税价格。其计算公式如下:
完税价格=FOB价格/1+出口关税税率
出口关税税额=完税价格×出口关税税率
2.CIF价格
出口货物用国外口岸CIF价格成交的,应先扣除离开我国口岸后的运费和保险费,再计算完税价格及应缴纳的出口关税。完税价格的计算公式如下:
完税价格=(CIF价-保险费-运费)÷(1+出口税率)
3.CFR价格
以境外口岸CFR价成交的,其出口货物完税价格的计算公式如下:
完税价格=(CFR价-运费)÷(1+出口税率)
4.CIFC价格
当成交价格为CIFC境外口岸时,有两种情况。
(1)佣金C为给定金额,则出口货物完税价格的计算公式如下:
完税价格=(CIFC价-保险费-运费-佣金)÷(1+出口税率)
(2)佣金C为百分比,则出口货物完税价格的计算公式如下:
完税价格=[CIFC价×(1-C)-保险费-运费]÷(1+出口税率)
上述第2点、第3点、第4点的价格内所含的运费和保险费,原则上应按实际支付数扣除。如无实际支付数,海关可根据定期规定的运费率和保险费率据以计算,纳税后一般不作调整,由陆路输往国外的货物,应以该货物运离国境的FOB价格减去出口关税后作为完税价格。若FOB价格不能确定时,则由海关估定。
十、关税的缴纳
关税的纳税义务人或他们的代理人应在规定的报关期限内向货物进(出)境地海关申报,经海关对实际货物进行查验后,根据货物的税则归类和完税价格计算应纳关税和进口环节代征税费,填发税收缴款书。
进出口货物的收、发货人或者他们的代理人,应当在海关填发税款缴款书的次日起7日内(星期日和法定节假日除外),向指定银行缴纳税款,并由当地银行解缴中央金库。进口货物在完税后方可进入国内市场流通,出口货物完税后方可装船出口。为了方便货主,经货物收货人申请,海关批准,也可在指运地海关办理申报纳税手续,货物由进境地海关作为转关运输货物监管至指运地海关验放。出口货物,可申请由启运地海关办理申报纳税手续。
十一、关税退还
退还是关税纳税义务人按海关核定的税额缴纳关税后,因某种原因的出现,海关将已缴税款的部分或全部退还给关税纳税义务人的一种规定。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进出口货物的收发货人或者他们的代理人,可以自缴纳税款之日起1年内,书面声明理由,连同原纳税收据向海关申请退税,逾期不予受理:
(1)因海关误征,多纳税款的。
(2)海关核准免验进口的货物,在免税后,发现有短缺情况,经海关审查认可的。
(3)已征出口关税的货物,因故未装运出口,申报退关,经海关查验属实的。
海关应当自受退税申请之日起30日内作出书面答复并通知退税申请人。
十二、关税补征和追征
补征和追征是海关在纳税义务人按海关核定的税额缴纳关税后,发现核定征收税额少于征税额时,责令纳税义务人补缴所差税款的规定。
根据造成少征关税原因的不同分为关税的补征和追征。由于纳税义务人违反海关规定的,称为关税的追征;非因纳税义务人违反海关规定造成的,称为关税的补征。
进出口货物完税后,如发现少征或者漏征税款,海关应当自缴纳税款或者货物放行之日起1年内,向收发货人或者他们的代理人补征。因收发货人或者他们的代理人违反规定而造成的少征或漏征,海关在3年内可以追征。
十三、关税滞纳金
进出口货物的纳税义务人或他们的代理人,应当白海关填发税收缴款书的次日起15天内缴纳税款,逾期缴纳而又未经批准缓税的,则由海关征收一定比例的滞纳金。
关税滞纳金的计算是,自缴纳期限期满之日的次日起,至缴清税款之15止,按日征收所欠税款的1‰,其计算公式为:
关税滞纳金=应纳税款额×1‰×滞纳天数
当税款分期缴清时,则分期计算应纳税款额和滞纳天数。
十四、税收强制执行措施与税收保全措施
进出口货物的纳税义务人,应当白海关填发税款缴款书之日起15日内缴纳税款;逾期缴纳的,由海关征收滞纳金。纳税义务人、担保人超过三个月仍未缴纳的,经直属海关关长或者其授权的隶属海关关长批准,海关可以采取下列强制措施。
(1)书面通知其开户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从其存款中扣缴税款。
(2)将应税货物依法变卖,以变卖所得抵缴税款。
(3)扣留并依法变卖其价值相当于应纳税款的货物或者其他财产,以变卖所得抵缴税款。
海关采取强制措施时,对纳税义务人、担保人未缴纳的滞纳金同时强制执行。进出境物品的纳税义务人,应当在物品放行前缴纳税款。
进出口货物的纳税义务人在规定的纳税期限内有明显的转移、藏匿其应税货物以及其他财产迹象的,海关可以责令纳税义务人提供担保;纳税义务人不能提供纳税担保的,经直属海关关长或者其授权的隶属海关关长批准,海关可以采取下列税收保全措施。
(1)书面通知纳税义务人开户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暂停支付纳税义务人相当于应纳税款的存款。
(2)扣留纳税义务人价值相当于应纳税款的货物或者其他财产。
纳税义务人在规定的纳税期限内缴纳税款的,海关必须立即解除税收保全措施;期限届满仍未缴纳税款的,经直属海关关长或者其授权的隶属海关关长批准,海关可以书面通知纳税义务人开户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从其暂停支付的存款中扣缴税款,或者依法变卖所扣留的货物或者其他财产,以变卖所得抵缴税款。采取税收保全措施不当,或者纳税义务人在规定期限内已缴纳税款,海关未立即解除税收保全措施,致使纳税义务人的合法权益受到损失的,海关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十五、法律责任
未经海关许可并且未缴纳应纳税款、交验有关许可证件,擅自将保税货物、特定减免税货物以及其他海关监管货物、物品、进境的境外运输工具,在境内销售的,是走私行为。在内海、领海、界河、界湖,船舶及所载人员运输、收购、贩卖依法应当缴纳税款的货物,没有合法证明的,按走私行为论处。尚不构成犯罪的,由海关没收走私货物、物品及违法所得,可以并处罚款。
个人携带、邮寄超过合理数量的自用物品进出境,未依法向海关申报的,责令补缴关税,可以处以罚款。
海关依法扣留的货物、物品、运输工具,在人民法院判决或者海关处罚决定作出之前,不得处理。但是,危险品或者鲜活、易腐、易失效等不宜长期保存的货物、物品以及所有人申请先行变卖的货物、物品、运输工具,经直属海关关长或者其授权的隶属海关关长批准,可以先行依法变卖,变卖所得价款由海关保存,并通知其所有人。人民法院判决没收或者海关决定没收的走私货物、物品、违法所得、走私运输工具、特制设备,由海关依法统一处理,所得价款和海关决定处以的罚款,全部上缴中央国库。
当事人逾期不履行海关的处罚决定又不申请复议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作出处罚决定的海关可以将其保证金抵缴或者将其被扣留的货物、物品、运输工具依法变价抵缴,也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海关违法扣留货物、物品、运输工具,致使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受到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未按照规定为控告人、检举人、举报人保密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由所在单位或者有关单位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海关工作人员在调查处理违法案件时,未按照规定进行回避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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咨询电话:010-58697292 / 5869728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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