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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理摊销折扣额折价汽车可节税
来源: 作者: 日期:07-02-08


A公司是一家汽车销售的总经销企业,销售采用区域代理制,公司想要对区域销售成绩好的代理商采取折扣奖励办法,对年销售数量每超过100辆的,折扣奖励汽车一辆,销售价值150000元。公司将折扣奖励车辆作为销售折扣处理,直接按售价计入销售折扣冲减销售收入。
但是,《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增值税若干具体问题的规定〉的通知》(国税发[1993]154号)规定:“纳税人采取折扣方式销售货物,如果销售额和折扣额在同一张发票上分别注明的,可按折扣后的销售额征收增值税;如果将折扣额另开发票,不论其在财务上如何处理,均不得从销售额中减除折扣额。”由于A公司对销售数量没有达到100辆时不予任何折扣奖励,只有在销售数量达到了100辆时才一次性折扣奖励,因此,公司折扣奖励时,只能将前面100辆车辆的折扣额集中另开发票,这就不符合从销售额中减除折扣额的税法规定,需要缴纳增值税。
另外,《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销售折扣在计征所得税时如何处理问题的批复》(国税函发[1997]472号)规定:“纳税人销售货物给购货方的销售折扣,如果销售额和折扣额在同一张销售发票上注明的,可按折扣后的销售额计算征收所得税;如果将折扣额另开发票,则不得从销售额中减除折扣额。纳税人销售货物给购货方的回扣,其支出不得在所得税前列支。按照企业所得税法规定,企业的这种折扣奖励也不能在企业所得税前列支,还要按规定缴纳所得税。”
按照以上规定处理,A公司每折扣奖励一辆车,需要缴纳增值税为:150000×17%=25500(元);需要缴纳城建税和教育费附加为:25500×10%=2550(元);由于不符合税法规定的折扣处理方法,需要全额缴纳企业所得税为:(150000-2550)×33%=48659(元)。合计应缴纳各项税收76709元(25500+2550+48659)。
通过以上分析,企业折扣奖励的车辆,要想按照税法规定不缴纳增值税和企业所得税,就只有将价值15万元的折扣摊到100辆车中去,而且将每辆车的折扣额与每一辆车销售时,开在同一张发票上。但是,如果A公司提前开票折扣,经销商购买数量没有达到100辆时,不但会减少公司的收入,而且还减少现金流入,增加资金压力,这种方式显然是不可取的。
如果将折扣额作为预收款处理,同时合同规定,区域经销商没有达到规定数量时,将预收款转为价外收入或补差收入;达到规定数量时,区域经销商的预付款也正好足够支付一辆购车款,将其转为支付购车款处理。这样的话,不仅符合税法的规定,而且实质上也没有对购销双方利益形成损害。不过,这样处理又会对部分小规模经销商带来一些影响,因为提前折扣销售后,经销商相应减少了购进成本和进项税金,所以,经销企业可以做好销售方面的预测,对达不到折扣数量的,可以选择不予折扣的办法来处理。
按上例,先计算每辆汽车折扣额为:150000÷100=1500(元)。区域经销商购车时,按150000元开票,同时开具折扣1500元,实际收款还是175500元(含税价),将148500元(150000-1500)作为销售收入,销项税金为25245元(148500×17%),另1755元(175500-148500-25245)作为预收款记账反映。当销售数量达到100辆时,预收款也正好达到一辆汽车的含税车款175500元;将汽车折扣奖励给经销商时,同时将预收款转为销售收入并作付款处理。会计处理如下:平时销售给经销商车辆时,借记银行存款175500,贷记主营业务收入148500、应缴税金———应缴增值税(销项税金)25245、预收账款1755。对经销商折扣奖励时,借记预收账款175500,贷记主营业务收入150000、应缴税金———应缴增值税(销项税金)25500。
如果经销商原来已经选择折扣销售,但只购买80辆,没有达到规定数额,则将预收款140400元(1755×80)全部转为价外收入或补差收入,不含税价为120000元(140400/1.17),税款为20400(120000×17%),并开票给经销商。这时,会计做账借记预收账款140400,贷记主营业务收入120000、应缴税金———应缴增值税(销项税金)20400。
按照上面规定进行会计与税务处理,A公司奖励给经销商汽车的销售折扣150000元,不仅可以冲减增值税销售收入,还可以冲减所得税销售收入,每折扣一辆车减少税收76709元。这样做,也基本符合原来购销双方的利益,容易被双方所接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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