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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收筹划与偷税、逃税比较
来源: 作者: 日期:07-02-08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规定,纳税人伪造、变造、隐匿、擅自销毁帐薄、记帐凭证,或者在帐薄上多列支出或者不列、少列收入,或者经税务机关通知申报而拒不申报或者进行虚假的纳税申报,不缴或者少缴应纳税款的,是偷税。对纳税人偷税的,由税务机关追缴其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滞纳金,并处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百分之五十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扣缴义务人采取前款所列手段,不缴或者少缴已扣、已收税款,由税务机关追缴其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滞纳金,并处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百分之五十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逃税是指纳税人欠缴应纳税款,采取转移或者隐匿财产的手段,妨碍税务机关追缴欠缴税款。对逃税行为,税收征管法规定,由税务机关追缴欠缴的税款、滞纳金,并处欠缴税款百分之五十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税收筹划、偷税、逃税也有一些共同点:①主体相同,都是纳税人所为;②目的相同,都是纳税人想减少纳税义务,不交税或少交税款,以达到使其财富最大化的目的;③都处在同一税收征管环境中和同一个税收法律环境中;④三者之间往往可以互相转化;⑤不同的国家对同一项经济活动内容有不同标准,在一国是不违法的节税,在另一国家有可能是违法的偷、逃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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