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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委托代销方式销售货物的纳税筹划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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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来源: 作者: 日期:07-02-08 |
委托代销商品是指委托方将商品交付给受托方,受托方根据合同要求,将商品出售后,开具销货清单,交给委托方,这时委托方才确认销售收入的实现。因此,根据这一原理,如果企业的产品销售对象是商业企业,且货款以销售后付款结算方式的销售业务,可采用委托代销结算方式,可以根据其实际收到的货款分期计算销项税额,从而延缓纳税。
例:A造纸厂,2003年5月向B纸张供应站销售铜版纸117万元,货款结算采用销售后付款的形式。2003年10月份B纸张供应站汇来货款30万元。
[筹划]
对于这一笔业务,由于购货企业是商业企业,并且货款结算采用了销售后付款的结算方式。因此可选择委托代销货物的形式,按委托代销结算方式进行税务处理。
如按委托代销处理,2003年5月份可不计算销项税额,2003年10月份按规定向代销单位索取销货清单并计算,计提销项税额为:
30万元÷(1+17%)×17%=4.36万元
对尚未收到销货清单的货款可暂缓申报计算销项税额。如不按委托代销处理,则应计销项税额为:
117万元÷(1+17%)×17%=17万元
如不进行会计处理申报纳税,则违反税收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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