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盘活资产的有利筹划
来源: 作者: 日期:07-02-08


企业出于更新设备、盘活闲置资产等目的,有时会将不需用(已使用过)或者正在使用中的固定资产出售。但是,一个高的销售价格并不一定能带来一个高的现金流入。

例如,假设企业拟将一艘已使用一年应征消费税的游艇出售,该艘游艇账面原值2000万元,已提折旧50万元,如果企业以2020万元的价格将此艘游艇出售,由于2020万元超出原值;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旧货和旧机动车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02]29号)第二条规定: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属于应征消费税的机动车、摩托车、游艇,售价超过原值的,按照4%的征收率减半征收增值税;售价未超过原值的,免征增值税。企业为此要缴纳增值税:[2020÷(1+4%)×4%]÷2=38.85万元,企业净收益为2020-38.85=1981.15万元。如果企业将价格降至1999万元销售,虽然从购买方那里取得的收入少了21万元,但是由于纳税义务的消失,企业净收益反而增加了1999-1981.15=17.85万元。

此外,由于销售价格的降低,企业掌握了交易的主动权,完全可以向购买方提出更为有利的付款要求,如要求其预付货款等。这样,企业现金流入增量就决不仅仅是17.85万元了。

因此,企业对出售此类资产的税收筹划,需要财务、销售、管理部门之间的相互配合、互相协作,在出售价格的制定、计算应纳税额方面,寻找能够为企业获得最大利益的价格,从而达到节税的目的。
  咨询电话:010-58697292 / 5869728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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