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购房送装修精算税收账
来源: 作者: 日期:07-02-08

房地产新政实施后,许多房屋开发公司为了回笼资金,纷纷采用各种促销手段。“购房送装修”就是一种普遍采用的促销方式。

以某房屋开发公司销售商品住宅为例,其销售方案有4种之多。假如其销售的房屋总面积为7800平方米,该房屋的土地增值税的其他扣除项目金额为1500万元,其他成本费用支出1700万元,该地政府规定的普通住宅标准为价格不超过2600元/平方米。

销售方案一:该企业为了促销,承诺按3000元/平方米销售毛坯房,同时送精装修,装修费约合400元/平方米。装修费为312万元。那么,该公司应缴纳营业税7800平方米×0.3万元/平方米×5%=117万元;城建税和教育费附加按营业税的10%计算,应缴11.7万元;实现增值额2340-1500-117-11.7-312=399.3万元,应缴土地增值税399.3×30%=119.79万元;实现利润2340-1700-117-11.7-119.79-312=79.51万元,缴纳所得税26.24万元,
合计缴纳税金274.73万元。

销售方案二:如果公司按2600元/平方米出售,装修费用由其关联的物业公司单独收取,然后以同等价格对外承包,该公司应缴纳营业税7800平方米×0.26万元/平方米×5%=101.4万元;城建税和教育费附加10.14万元;实现增值额2028-1500-101.4-10.14=416.46万元,应缴土地增值税416.46×30%=124.94万元;实现利润2028-1700-101.4-10.14-124.94=91.52万元,缴纳所得税30.2万元,合计缴纳税金266.68万元。

而物业公司根据《营业税暂行条例》第五条第三项的规定(建筑业的总承包人将工程转包给他人的,以工程的全部承包额减去付给转包人的价款后的余额为营业额)实现零营业额,不缴营业税。

销售方案三:如果公司直接建成精装修房,然后按3000元/平方米对外销售,这样就可以把312万元装修费计入房地产开发成本。根据《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七条第六项规定:对从事房地产开发的纳税人可按房地产开发成本计算的金额加计20%的扣除。这时土地增值税的增值额为2340-1500-117-11.7-312-312×20%=336.9万元,比第一种方案减少62.4万元,应缴土地增值税336.9×30%=101.07万元,实现利润2340-1700-117-11.7-101.07-312=98.23万元,缴纳所得税32.42万元,合计缴纳税金262.19万元。

销售方案四:如果公司按第二种方案销售,同时在开发成本中增加70万元投资多建一点基础设施或配套设施,这样的投资同样在计算土地增值税时享受加计20%的扣除优惠,这时扣除项目金额为1500+101.4+10.14+70+70×20%=1695.54万元,增值额为2028-1695.54=332.46万元,未超过扣除项目金额的20%。根据《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第八条第一项的规定:纳税人建造普通标准住宅出售,增值额未超过扣除项目金额20%的,免缴土地增值税。此时,实现利润2028-70-1700-101.4-10.14=146.46万元,这将比第二种方案增加利润54.94万元,缴纳所得税48.33万元,合计缴纳税金159.87万元。

综合以上四种方案,第四种方案应该是最佳方案,增加投资,提高住宅质量,让利与消费者,能刺激消费,吸引客户,达到增加销售、回笼资金的目的,同时又能最大限度地利用税收优惠,使企业利润最大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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