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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校学生公寓等后勤实体的税收优惠政策
来源: 作者: 日期:07-02-08

经国务院批准,2006年8月18日,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下发了《关于经营高校学生公寓及高校后勤社会化改革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06]100号,以下简称《通知》),对高校学生公寓等后勤实体的税收政策予以明确。根据新规定,为高校学生提供住宿服务并按高教系统收费标准收取租金的学生公寓,免征房产税。

按照这一《通知》,享受税收优惠的包括:

——对从原高校后勤管理部门剥离出来而成立的进行独立核算并有法人资格的高校后勤经济实体自用的房产、土地免征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

——对与高校学生签订的学生公寓租赁合同,免征印花税

——对高校后勤实体经营学生公寓和教师公寓及为高校教学提供后勤服务取得的租金和服务性收入,免征营业税。但对利用学生公寓或教师公寓等高校后勤服务设施向社会人员提供服务取得的租金和其他各种服务性收入,按现行规定计征营业税。

——对社会性投资建立的为高校学生提供住宿服务并按高教系统统一收费标准收取租金的学生公寓取得的租金收入,免征营业税;但对利用学生公寓向社会人员提供住宿服务取得的租金收入,按现行规定计征营业税。

——对设置在校园内的实行社会化管理和独立核算的食堂,向师生提供餐饮服务取得的收入,免征营业税;向社会提供餐饮服务取得的收入,按现行规定计征营业税。

——对高校后勤实体为高校师生食堂提供的粮食、食用植物油、蔬菜、肉、禽、蛋、调味品和食堂餐具,免征增值税;对高校后勤实体为高校师生食堂提供的其他商品,一律按现行规定计征增值税。

——对高校后勤实体向其他高校提供快餐的外销收入,免征增值税;对高校后勤实体向其他社会人员提供快餐的外销收入,按现行规定计征增值税。

两部门明确,上述税收优惠政策的执行期为2006年1月1日起至2008年12月31日止。享受优惠政策的纳税人,应对享受优惠政策的经营活动进行单独核算,分别进行纳税申报。不进行单独核算和纳税申报的,不得享受上述政策。同时,对利用学生公寓向社会人员提供住宿服务或将学生公寓挪作他用的,应按规定缴纳相关税款,已享受免税优惠免征的税款应予以补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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