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设为首页] [加入收藏]
网站首页 | 最新动态 | 华税观点 | 政策解析 | 公司设立 | 纳税辅导 | 税收优惠 | 税收筹划 | 公司运营 | 投资融资
并购重组 | 解散破产 | 信托理财 | 税务稽查 | 财税争议 | 财税犯罪 | 典型案例 | 法律法规 | 律师团队 | 预约咨询 | 本站服务
当前位置: 首页 >> 税收筹划 >> 筹划实务 >> 正文
用户名:
密 码:
忘密 | 新注册
咨询热线 |
010-58697282
  58697292
本站服务 |

 

以外汇销售应税消费品的节税策略
来源: 作者: 日期:07-02-08


纳税人以外汇销售应税消费品的,应按外汇市场价格,折合人民币销售额后,再按公式计算应纳税额,从企业的节税角度看,人民币折合率既可以采用结算当天国家外汇牌价,也可以采用当日旧国家外汇牌价,因此,就有比较选择的可能,这种选择是以节税为依据的。

一般来说,外汇市场波动愈大,比较选择节税必要性也愈强。越是以较低的人民币汇率计算应纳税额,越有利于节税。

举例说明:

某纳税人2月5日取得100万美元销售额。如果采用当天汇率(假设为1美元=8.70元人民币),则折合人民币为870万元;如果采用2月1日汇率(假设为1美元=8.5元人民币),则折合成人民币为850万元。因此,当税率为30%时,后者比前者节税[(20万×30%)=60000元]6万元整。
  咨询电话:010-58697292 / 58697282

 

关于本站 -来访路线 - 加盟合作 - 网站地图 - 法律声明
北京华税律师事务所―版权所有
地址:北京市朝阳区东三环中路39号建外SOHO11号楼25层2506室 京ICP备07002110号
电话:(86)10-58697292 58697282 手机:13901096091 传真:(86)10-58697292 邮箱:china@chinataxlawyers.com
本站常年专家顾问:中国法学会财税法学研究会副会长、世界税法协会主席、北京大学法学院教授、博士生导师刘剑文教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