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开办费扣除有讲究
来源: 作者: 日期:07-02-08

开办费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有没有税收节税的可能性,回答是肯定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以下称《实施细则》)第三十四条规定:“企业在筹建期发生的开办费,应当从开始生产、经营月份的次月起,在不短于5年的期限内分期扣除。”“前款所说的筹
建期,是指从企业被批准筹建之日起至开始生产、经营(包括试生产、试营业)之日的期间。开办费是指企业在筹建期发生的费用,包括人员工资、办公费、培训费、差旅费、印刷费、注册登记费以及不计入固定资产和无形资产成本的汇兑损益和利息等支出。”
《企业会计制度》和《小企业会计制度》都分别规定:企业在筹建期间内发生的费用,包括人员工资、办公费、培训费、差旅费、印刷费、注册登记费以及不计入固定资产价值的借款费用等,应当在开始生产经营的当月起一次计入开始生产经营当月的损益。 由于《企业会计制度》和《小企业会计制度》规定的开办费计入损益的时间,与《实施细则》规定的扣除时间差异很大,因此,在申报企业所得税对开办费的扣除,要注意以下几方面:
一、组成开办费的时限越短越好
组成开办费的时限是指,从企业被批准筹建之日起至开始生产、经营(包括试生产、试营业)之日的期间,因此,从试生产、试营业之日起发生的有关支出就不应再记开办费。
二、不属于开办费构成的内容不记入开办费。这样避免将属于固定资产的支出记入开办费,也可减少不应摊销的金额。
三、严格注意扣除时限
㈠从开始生产、经营(包括试生产、试营业)月份的次月起开始扣除并以当年为1个扣除年限。“从生产、经营月份的次月起”,不论开始生产、经营当年的实际生产、经营月份是多少,都应按1年扣除,不是从实际生产、经营的月份起满1年才扣除。
㈡扣除总时限:从开始生产、经营(包括试生产、试营业)月份的次月起,在不短于5年的期限内分年扣除。
四、不一定采用平均扣除的办法扣除
由于《实施细则》没有规定在5年内平均扣除,所以,各年扣除额,可以不是平均数。
五、可以间隔扣除。
由于《实施细则》并没有规定不能间隔扣除,所以在5年内可以间隔扣除。所谓“间隔扣除”,是指扣除的5年内,不一定非要每年都扣除。可以是:第1年扣除后,第2年不扣除,第3、4、5年将第1年扣除后的余额全部扣除;或第1年不扣除,在第2、3、4、5年内全部扣除;
六、申报扣除开办费只作纳税申报处理,不需调账
从生产经营开始月一次计入管理费费用的开办费,除当年可摊销的部分,其余的在摊销的当年作调增纳税所得申报;在之后的四年,每年按应摊销额作调减纳税所得申报。
采用以上一至五项办法对开办费进行扣除,既符合税收规定,在一定情况下又可以推迟缴纳所得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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