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利用土地增值税的起征点进行的纳税筹划
来源: 作者: 日期:07-02-08

所谓“土地增值税的起征点”,即根据《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的规定,纳税人建造普通标准住宅出售,增值额未超过扣除项目金额的20%,免征土地增值税。按照这一原则,纳税人建造住宅出售的,应考虑增值额增加带来的收益和放养起征点的优惠而增加的税收负担问的关系,避免增值率稍高于起征点而导致的得不偿失。 2.充分加计允许扣除项目进行的纳税筹划 (l)充分计列利息费用及其他费用支出 现行土地增值税制度对房地产开发中作为财务费用的利息支出有两种列支方法:一是在商业银行同类同期贷款利息范围内据实扣除。同时对其他房地产开发费用按取得土地使用权所支付的金额和房地产开发成本之和(以下简称“合计数”)的5%计算扣除;二是对不能按转让房地产项目计算分摊利息支出或不能提供 金融机构证明的,可按上述“合计数”的10%计算扣除包括利息在内的全部费用支出。 在实际操作中,以上两种方法计算的“房地产开发费用”必然存在差异。因为第一种方法中允许“据实扣除”的利息和第二种方法中“合计数”的5%(即因包括利息费用而增加的部分)不一定相等。如果企业进行纳税筹划,就要比较这两者的高低,选择其中扣除利息较高者对应的方法,作为企业的最后选择。如果允许“据实扣除”的利息费用较高,应选用第一种方法,单独计算利息支出;否 则,应选用后一种方法,按“合计数”的10%扣除全部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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