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利用准确核算进行税务筹划
来源: 作者: 日期:07-02-08

根据我国《资源税暂行条例》规定,纳税人的减税、免税项目,应当单独核算课税数量;未单独核算或者不能准确提供减、免税产品课税数量的,不予减税或者免税。同时还规定,纳税人开采或生产不同税目应税产品的,应当分别核算不同税目应税产品的课税数量;未分别核算或者不能准确提供不同税目应税产品的课税数量的,从高适用税率纳税。

因此,纳税人可以通过准确核算各税目的课税数量,清楚地区分哪些应该纳税,哪些不应该纳税,应该纳税的适用何种税率,以便充分地享受税收优惠,达到节省资源税税款的目的。

例:一家开采铁矿石的矿山5月一共生产销售铁矿石原矿2万吨。在开采铁矿石的过程中,还开采销售了伴生矿锰矿石2000吨,铬矿石1000吨。假设这座矿山在另一采矿点还开采并销售了瓷土3000吨。该矿山开采的矿石全部用于对外销售,已知铁矿石原矿的单位税额是每吨16元,锰矿石、铬矿石和瓷土原矿的单位税额分别是每吨2元、3元、3元。

(1)当该矿山分别核算时:

应纳资源税税额=(20000×16)+(2000×2)+(1000×3)+(3000×3)=336000(元)

(2)当该矿山未分别核算铁矿石和两种伴生矿的课税数量,而仅仅知道铁矿石及伴生矿的总量是2.3万吨,瓷土矿的销量是0.3万吨时,按照资源税的相关规定,应从高适用税额征税。

应纳资源税税额=(23000×16)+(3000×3)=377000(元)

由此可知,未分别核算时,要多纳税4.1万元。通过税务筹划,对不同税额产品的分别核算,可以减轻税务负担4.1万元。

  咨询电话:010-58697292 / 5869728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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