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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产品加工企业应“争当”一般纳税人
来源: 作者: 日期:07-02-08

随着农业产业结构的调整,一批农产品加工企业应运而生。然而,由于大部分农产品加工企业技术含量较低,属劳动密集型企业,虽然销售额不小,但毛利率低,效益并不好。有些企业因此选择做增值税小规模纳税,结果加重了税负。按照小规模纳税人6%的征收率纳税,税收负担较重,不利于这类企业的发展。因此,做好农产品加工企业的税收筹划,选择符合国家税收政策、税收负担较轻的纳税方式,于国家、于企业都有利。

以私营粮食加工企业为例,大部分私营粮食加工企业主要从事大米加工和粮食贩运。一个小型的粮食加工厂固定资产投资大约10万元,流动资金约20万元,日加工大米10吨以上。目前,晚稻收购价每吨900元—1000元,大米售价每吨1500元—1600元,生产每吨大米支付电费22元,稻谷出米率为69%左右,每吨稻谷加工后的副产品碎米、细糠价值100元左右,而稻谷外销价每吨为1050元—1100元。按最低加工能力、毛利率和成本推算,其年销售收入不少于100万元。

这样的企业按照小规模纳税人纳税,每吨大米应纳税额为1500÷(1+6%)×6%=84.9(元)。

一般纳税人纳税,首先要计算每吨大米的销项税额。用1500元÷(1+13%)换算成不含税销售价为1327.4元,乘以税率13%,结果为172.57元;副产品100元的销项税额为11.5元。

其次,要计算出每吨大米的进项税额。1吨大米折合稻谷1.45吨,则生产每吨大米购进的稻谷可取得169.65元进项税额(1.45×900×13%);消耗电费的进项税额为3.74元(22×17%)。应纳税额为销项税额减去进项税额,结果为10.68元。

通过以上计算对比可以看出,同样规模的粮食加工企业,一般纳税人比小规模纳税人的税负要轻得多。一般的农产品加工企业销售额都达到了一般纳税人的认定标准,只要财务健全,申请后经过税务机关批准,便可认定为一般纳税人。这类企业被认定为一般纳税人后,虽然管理费用会有所增加,但税收负担可明显降低,有利于企业加强经营管理和提高财务核算水平,增强市场竞争力,有利于企业做强做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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