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设为首页] [加入收藏]
网站首页 | 最新动态 | 华税观点 | 政策解析 | 公司设立 | 纳税辅导 | 税收优惠 | 税收筹划 | 公司运营 | 投资融资
并购重组 | 解散破产 | 信托理财 | 税务稽查 | 财税争议 | 财税犯罪 | 典型案例 | 法律法规 | 律师团队 | 预约咨询 | 本站服务
当前位置: 首页 >> 税收筹划 >> 筹划实务 >> 正文
用户名:
密 码:
忘密 | 新注册
咨询热线 |
010-58697282
  58697292
本站服务 |

 

企业出资方式的税收筹划
来源: 作者: 日期:07-02-08


投资筹划是一项系统工程,它涉及企业自身情况的分析、各地区优惠政策的对比、投资形式、注册地点、财务核算形式的确定、税收负担的测算、纳税方案的拟订和最佳方案的选择等等,涉及政策面广、实务性强、个性突出。由于投资筹划比较系统、复杂,需要考虑的因素很多,难以全面阐述。下面举一个出资方式筹划的例子,从企业对不同投资形式的选择中说明投资筹划应从哪些方面入手。

某内资企业准备与某外国企业联合投资设立中外合资企业,投资总额为8000万元,注册资本为4000万元,中方1600万元,占40%;外方2400万元,占60%。中方准备用使用过的机器设备1600万元和房屋、建筑物1600万元投入,投入方式有两种:

一是以机器设备作价1600万元作为注册资本投入,房屋、建筑物作价1600万元作为其他投入。

二是以房屋、建筑物作价1600万元作为注册资本投入,机器设备作价1600万元作为其他投入。这两种方案看似仅字面上的交换,但事实上蕴含着丰富的税收内涵,最终结果大相径庭。

方案一,按照税法规定,企业以设备作为注册资本投入,参与合资企业利润分配,同时承担投资风险,不征增值税和相关税金及附加。但把房屋、建筑物直接作价给另一企业,作为新企业的负债,不共享利润、共担风险,应视同房产转让,需要缴纳营业税、城建税、教育费附加及契税。应缴税金为:营业税=1600×5%=80万元;城建税、教育费附加=80×(7%+3%)=8万元;契税=1600×3%=48万元(由受让方缴纳)。

方案二,房屋、建筑物作为注册资本投资入股,参与利润分配,承担投资风险,按国家税收政策规定,不征营业税、城建税及教育费附加,但需征契税(由受让方缴纳)。同时,税法又规定,企业出售自己使用过的固定资产,其售价不超过原值的,不征增值税。方案二中,企业把自己使用过的机器设备直接作价给另一企业,视同转让固定资产,且其售价一般达不到设备原价,因此,按政策规定可以不征增值税。其最终的应缴税金为:契税=1600×3%=48万元(由受让方缴纳)。

通过上述两个方案的对比可以看出,中方企业在投资过程中,虽然只改变了几个字,但由于改变了出资方式,最终使税收负担相差88万元。这只是投资筹划链条中的小小一环,对企业来说,投资是一项有计划、有目的的行动,纳税又是投资过程中必须履行的义务,企业越早把投资与纳税结合起来规划,就越容易综合考虑税收负担。因此,我们建议所有企业从投资开始,就把税收筹划纳入企业总体规划范畴,以达到创造最佳经济效益的目的。



  咨询电话:010-58697292 / 58697282

 

关于本站 -来访路线 - 加盟合作 - 网站地图 - 法律声明
北京华税律师事务所―版权所有
地址:北京市朝阳区东三环中路39号建外SOHO11号楼25层2506室 京ICP备07002110号
电话:(86)10-58697292 58697282 手机:13901096091 传真:(86)10-58697292 邮箱:china@chinataxlawyers.com
本站常年专家顾问:中国法学会财税法学研究会副会长、世界税法协会主席、北京大学法学院教授、博士生导师刘剑文教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