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购置税控装置 享受税收优惠
来源: 作者: 日期:07-02-08


国家税务总局、财政部、信息产业部、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关于推广应用税控收款机加强税源监控的通知》(国税发〔2004〕44号)规定,凡从事商业零售业、饮食业、娱乐业、服务业、交通运输业等适合使用税控收款机系列机具行业,具有一定规模和固定经营场所的纳税人,必须按照规定购置使用税控收款机。税控装置是进行税收源泉控管的工具,目前,已推行的税控装置主要有四类:一是税控收款机,二是税控加油机,三是增值税防伪税控系统,四是出租车税控计价器。国税发〔2004〕44号文件同时规定,税控收款机的购置费用由纳税人承担,国家将对税控收款机的购置使用者给予适当的税收优惠,以鼓励纳税人使用税控收款机。近日,一些纳税人打电话到安徽省蚌埠市地税局12366,咨询怎样才能享受相关税收优惠。咨询员对此作了以下总结:

一、个人所得税纳税人税控收款机购置费可一次性抵扣当期应纳税所得额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实行定期定额征收的个体工商户购置和使用税控收款机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5〕185号)规定,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个体工商户个人所得税计税办法(试行)〉的通知》(国税发〔1997〕43号)所确定的原则,对定期定额户购置税控收款机的购置费用允许在缴纳个人所得税前一次性扣除,即:将购置费用直接抵扣购机当月的个人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当月抵扣不完的,可以顺延,直至扣完。

二、企业所得税纳税人税控收款机购置费可一次性或分期税前扣除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在商业服务业娱乐业推行使用税控收款机的通知》(国税发〔1997〕65号),国家税务总局、国家质量技术监督局《关于加油机安装税控装置和生产使用税控加油机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9〕110号),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推广税控收款机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04〕167号)规定,税控收款机的购置费用由用户自行负担。税控收款机购置费用达到固定资产标准的,应按固定资产管理,其按规定提取的折旧额可在企业计算缴纳所得税前扣除;达不到固定资产标准的,购置费用可在所得税前一次性扣除。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推行增值税防伪税控系统若干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0〕183号)规定,自2000年1月1日起,企业购置增值税防伪税控系统专用设备和通用设备发生的费用,准予在当期计算缴纳所得税前一次性列支,这里增值税防伪税控专用设备包括税控“金税”卡、税控IC卡和读卡器;通用设备包括用于防伪税控系统开具专用发票的计算机和打印机。

三、增值税或营业税纳税人购置税控收款机进项税按规定扣除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推广税控收款机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04〕167号)规定,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小规模纳税人、营业税纳税人可区分以下情况分别享受如下优惠政策

1.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购置税控收款机所支付的增值税可从当期销项税额中抵扣。
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购置税控收款机所支付的增值税税额(以购进税控收款机取得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上注明的增值税税额为准),准予在该企业当期的增值税销项税额中抵扣。

2.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购置税控收款机所支付的增值税税额可抵减当期应纳增值税额。
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购置税控收款机,经主管税务机关审核批准后,可凭购进税控收款机取得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按照发票上注明的增值税税额,抵免当期应纳增值税额,或者按照购进税控收款机取得的普通发票上注明的价款,依下列公式计算可抵免税额:可抵免税额=价款÷(1+17%)×17%。
当期应纳税额不足抵免的,未抵免部分可在下期继续抵免。

3.营业税纳税人所支付的增值税税额可抵减当期应纳增值税额。
营业税纳税人购置税控收款机,经主管税务机关审核批准后,可凭购进税控收款机取得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按照发票上注明的增值税税额,抵免当期应纳营业税税额,或者按照购进税控收款机取得的普通发票上注明的价款,依下列公式计算可抵免税额:可抵免税额=价款÷(1+17%)×17%。
当期应纳税额不足抵免的,未抵免部分可在下期继续抵免。

另外,《税收征管法》第二十三条规定,国家根据税收征收管理的需要,积极推广使用税控装置。纳税人应当按照规定安装、使用税控装置,不得损毁或者擅自改动税控装置。《税收征管法》将纳税人安装使用税控装置作为一项义务在法律中明确规定,为税务机关推广使用税控装置提供了法律依据,《税收征管法》第六十条对未按照规定安装、使用税控装置,或者损毁或者擅自改动税控装置的。由税务机关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二千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二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罚款。

国家税务总局、财政部、信息产业部、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关于推广应用税控收款机加强税源监控的通知》(国税发〔2004〕44号)规定,用户应当按期向主管税务机关报送税控收款机记录的经营数据及相关资料。《税收征管法实施细则》第二十八条规定,纳税人应当按照税务机关的要求安装、使用税控装置,并按照税务机关的规定报送有关数据和资料。对未按规定使用税控收款机的、不如实录入销售或经营数据的、。发生税控收款机丢失、被盗的、。擅自拆卸、改动和破坏税控收款机的,造成用户申报的计税依据明显偏低,又无正当理由的,主管税务机关有权核定其应纳税额,责令缴纳,以此进行纳税申报的,按偷税处理。
  咨询电话:010-58697292 / 5869728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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