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钢铁生产企业分散经营可筹划
来源: 作者: 日期:07-02-08


企业不同的生产经营方式对企业税收负担有着不同的影响,在适当的时候,将企业的生产经营分成几块,独立核算可以为企业节省不少税款。下面举例说明。

某钢铁生产企业以钢材为主要产品。由于附近并无矿山,因而其生产原料主要为废旧钢材,而废旧钢材的主要来源除了外地废旧物资经营单位外,主要是从本地的“破烂王”(个体捡破烂者)处收购。从废旧物资经营单位购进废钢,由于对方可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因而该企业可以抵扣进项税额。但是从个人(破烂王)处收购废旧物资,由于个人无法开具增值税一般纳税入收购废旧物资,且不能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的,根据主管税务机关批准使用的收购凭证上注明的收购金额,依10%的扣除率计算进项税额,准予抵扣。但是这项规定仅适用于专门从事废旧物资经营的一般纳税人,其他纳税人不能按此规定执行。很明显,该钢铁企业不符合条件,不能享受这项税收上的优惠政策,因而该钢铁企业从“破烂王”处收购的废旧钢铁无法抵扣进项税额。

如何减轻这部分负担呢?该钢铁企业决策层决定专门成立一个废旧物资回收公司,该回收公司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独立核算,并经工商机关和公安机关批准,执有特种行为(废旧物资经营)经营许可证,该钢铁企业从个人收购的所有废旧钢铁业务均通过废旧物资回收公司办理,废旧物资回收公司再按市场价格将收购的废旧钢铁销售给钢铁企业,并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税率为17%.通过机构处理,钢铁企业购进的废旧钢铁都可以正常的手续足额抵扣进项税额,减轻了钢铁企业的税收负担,而废旧物资经营单位虽然名义税率高,但依据现行税收政策,废旧物资经营单位可以享受增值税先征后返的税收优惠政策,由财政返还其应纳税额的70%.因而其实际税率也不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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