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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利用资金时间价值进行税收筹划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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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来源: 作者: 日期:07-02-08 |
纳税筹划,除依法运用各种手段减轻企业的税收负担外,还应定位于其他目标,如获取资金时间价值,维护自身经济权益等,笔者在本文中将对利用资金时间价值进行税收筹划谈点看法。
一、资金时间价值的含义
资金的时间价值,是指资金经历一定时间的投资和再投资所增加的价值。即现在的1元钱和以后的1元钱其经济价值是不相等的,或者说经济效用不同。即使不存在通货膨胀,现在的1元钱也比1年后的1元钱经济价值要大一些。例如,将现在的1元钱存入银行,1年后可得1.05元(假设存款利率为5%),这1元钱经过1年时间的投资增加了0.05元,这就是资金的时间价值。在实务中,人们习惯使用相对数字表示资金的时间价值,即用增加价值占投入资金的百分数来表示。例如,前述资金的时间价值就是5%。
二、资金时间价值对税收筹划的意义
由于资金具有时间价值,企业的税收筹划就不是税收负担的简单比较,因为一个能降低当前税收负担的纳税方案可能会增加企业未来的税收负担。这就要求纳税人在评价纳税方案时要引进资金时间价值观念,把不同纳税方案、统一纳税方案中不同时期的税收负担折算成现值来加以比较。现举例如下:
某企业现有两个投资项目A和B,经测算其投资情况和各年的投资收益(包括利润和折旧额)见下表。(表中的数字,负号表示投资,正号表示收益,所有的投资都出现在年初,所有的收益都出现在年末。)假定项目报废时,其残值等于清理费用;项目A的年折旧额为500万元,项目B的年折旧额为400万元;银行利率为10%;企业所得税税率为30%。
年份 1 2 3 4 5 6 7 8
项目A -1000 -1000 +1400 +1200 +1000 +600
项目B -800 -600 -600 +600 +800 +1000 +1200 +1400
1、不考虑货币的时间价值
项目A的投资总额=(1000+1000)万元=2000万元
项目A的税前利润=(900+700+500+100)万元=2200万元
项目A应纳所得税=2200万元×30%=660万元
项目A的税后利润=(2200-660)万元=1540万元
项目A的年平均税后利润=(1540/4)万元=385万元
项目A的年平均税后利润率=385/2000×100%=19.25%
项目B的投资总额=(800+600+600)万元=2000万元
项目B的税前利润=(200+400+600+800+1000)万元=3000万元
项目B应纳所得税=3000万元×30%=900万元
项目B的税后利润=(3000-900)万元=2100万元
项目B的年平均税后利润=(2100/5)万元=420万元
项目B的年平均税后利润率=420/2000×100%=21%
从各项指标看,项目B优先于项目A。
2、如果考虑货币的时间价值
项目A的投资现值=[1000+1000/(1+10%)]万元=1909万元
项目A的投资收益现值=[1400/(1+10%)3+1200/(1+10%)4+1000(1+10%)5+600/(1+10%)6]万元=2832万元
项目A的投资收益净现值(2832-1909)万元=923万元
项目B的投资现值=[800+600(1+10%)+600(1+10%)2]万元=1841万元
项目B的投资收益现值=[600/(1+10%)4+800/(1+10%)5+1000/(1+10%)6+1200/(1+10%)7+1400/(1+10%)8]万元=2740万元
项目B的投资收益净现值=(2740-1841)万元=899万元
很显然,项目A优于项目B。
可见,对于同一项生产经营活动,是否考虑资金的时间价值,对纳税人的决策来说,可能会出现截然不同的结果。
由于资金具有时间价值,尽量减少当期的应纳税所得额,以延缓当期的应交税金,就相当于从政府获得一笔无息贷款。在商品经济高度发展的今天,如果企业能尽量延缓税款的缴纳,这笔“无息贷款”获得将会为企业的筹资活动省去不少麻烦,使企业的营运资金相对宽裕,给企业带来的经济效用是显而易见的。
三、获取资金时间价值的方法
要想获得资金的时间价值,最基本的原则是,在税法允许的条件下,尽量减少当期的应交税金,“迟交每一分钱”,为企业赢得一笔无息贷款,具体有如下几种方法:
一是结算方式的筹划。根据中国人民银行有关支付结算办法的规定,目前企业发生的货币资金可以采用银行汇票、银行本票、商业汇票、支票、信用卡、汇兑、委托收款、托收承付、信用证等结算方式。在生产中,企业一般充当着两个角色:既是销售者,又是消费者。所以,在结算方式的筹划中,包括采购结算方式的筹划和销售结算方式的筹划。
对采购结算方式的筹划。企业在采购结算中,应掌握“借鸡生蛋再还鸡”的方法,尽可能少用现金支付;采取赊销和分期付款方式,使销售方垫付税款,而使本企业获得足够的资金调度时间;未付出货款前,先取得对方开具的发票;采取托收承付与委托收款结算方式,尽量让销售方先垫付税款。
对销售结算方式的筹划。现行税法和财务制度对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和销售实现时间规定是不一致的,企业产品销售收入实际流入的时间往往会因为多种原因而滞后于纳税义务时间。这样,不仅会造成企业资金紧缺,而且会丧失延缓纳税的作用。因此,对销售结算方式应尽可能采用支票、银行本票结算方式销售产品;在赊销方式和分期付款结算方式下,避免垫付税款;未收到货款不开具发票;尽量避免采用托收承付与委托收款的结算方式。这些筹划原则实际上和采购结算方式的筹划原则是相辅相成的。
二是包装物的筹划。根据税法规定,纳税人为销售货物而出租出借包装物收取的押金,单独记账核算的,不并入销售额征税。但对因逾期未收回包装物而不再退回的押金,应按包装货物的适用税率计算增值税和消费税,这里的“逾期”以一年为限。所以,包装物的纳税筹划,关键是包装物不能随同产品销售,而应采取收取包装物押金的方式实现。如果押金在一年以内退还了,就不用缴税;如果超过一年没有退还的,要并入销售额征税,但由于其交纳时限延缓了一年,企业便可以获取这部分资金的时间价值,为企业的生产经营提供便利。
三是固定资产折旧的筹划。在税率稳定的情况下,同一笔固定资产,如果缩短折旧年限,从数字上看,没有影响所得税税负的总和。但是,如果考虑到资金的时间价值,缩短折旧年限将会使后期的成本费用前移,使前期的会计利润后移,从而达到税收筹划的目的。当税率发生变动时,则可能延长折旧年限更有利,从而获取资金的时间价值。
在折旧方法上,常用的有直线法、工时法、产量法、双倍余额递减法和年数总和法,不同方法计算出的累积应纳税额在量上是相等的。在比例课税的条件下,如果能采用加速折旧法,在最初的年份内提取较多的折旧,冲减较多的税基,相当于企业在初始的年份内取得了一笔无息贷款,这样,其应纳税额的现值便较小,从而获得了资金的时间价值。在运用产量法时,如果企业产量在初始的几年内较高,则分摊的折旧额较多,也可以达到节税的效果。
四是坏账损失的筹划。坏账损失的财务处理方法主要有直接冲销法和备抵法。直接冲销法是指在实际发生坏账时,确认坏账损失,计入期间费用,同时注销该笔应收账款。备抵法是指按期估计坏账损失,形成坏账准备,当某一应收账款被确认为坏账时,根据其金额确认坏账准备,同时转销相应的应收账款金额。税法规定,纳税人按财政部的规定提取的坏账准备金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准予扣除。如果不建立坏账准备金,则在坏账发生的当期据实扣除。显然,备抵法可以增加当期扣除项目,降低当期应纳税所得额,即将应纳税款延期缴纳,从而获得资金的时间价值。
五是印花税的筹划。印花税的计税依据大多是根据合同所截金额和具体适用税率确定的。税法规定,应纳税凭证应当于书立或者领受时贴花。同时规定,有的合同在签订时如果无法确定计税金额,可在签订时先按五元贴花,以后结算时再按照实际的金额计税。这便给纳税人进行纳税筹划提供了空间。即在签订数额较大的合同时,如果合同所载金额不能明确规定,例如技术转让合同中的转让收入按销售收入的一定比例收取或按其实现的利润分成,财产租赁合同规定了月租金而无租赁期限的,则合同签订双方只须先贴5元的印花税,余下部分到最终结算时再缴纳。虽然这笔钱以后还是要缴纳的,但延迟缴纳便可以获得资金的时间价值。
六是纳税时间的筹划。假日节税法。根据税法规定,纳税人应在填发税款缴款书的次日起7日内向指定的银行缴纳税款,其中星期日和节假日除外。我国实行五天工作制,一周有两天休假,再加上众多的法定休息日,这就为纳税筹划提供了机会。例如,某公司进口一批货物,假定海关从接受申报、对货物进行监管、查验到填发税收缴款书共需两天。如果是星期一报关,海关星期三填发税收缴款书,从星期四起纳税人应在7日内缴纳税款。这样,纳税人最迟应于第二个星期五缴纳税款,前后总共税款占用时间为9天。但纳税人如果能推迟一天于星期二报关的话,海关星期四填发税收缴款书,从星期五起纳税人应在7日内向指定银行缴纳税款,即纳税人必须于下下周的星期一之前缴纳税款,这样,纳税人前后共占用税款达11天。虽然后者多占用税款仅两天,但也许就此获得较高的收益,在关键时候还可以一解燃眉之急。
退货节税法。在进出口业务中,难免会发生退货现象。税法规定,出口的应税消费品办理退税后如发生退关,或者国外退货进口时予以免税的,经主管地税务机关批准后可暂不办理补税,待其转为国内销售时,在向其主管税务机关申报补缴消费税。这其中又隐含着资金的时间价值:一方面,在货物出口到退货及退款之间,可以占有这笔退货货款的时间价值;另一方面,在退税和补税的间隔中,还可以占有税款的时间价值,即利息收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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