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设为首页] [加入收藏]
网站首页 | 最新动态 | 华税观点 | 政策解析 | 公司设立 | 纳税辅导 | 税收优惠 | 税收筹划 | 公司运营 | 投资融资
并购重组 | 解散破产 | 信托理财 | 税务稽查 | 财税争议 | 财税犯罪 | 典型案例 | 法律法规 | 律师团队 | 预约咨询 | 本站服务
当前位置: 首页 >> 税收筹划 >> 筹划实务 >> 正文
用户名:
密 码:
忘密 | 新注册
咨询热线 |
010-58697282
  58697292
本站服务 |

 

包装物的税收筹划及案例分析
来源: 作者: 日期:07-02-08


企业在实际生产经营过程中,对于包装物可以采取三种处理方式:一是包装物作价随同消费品出售;二是收取包装物押金;三是收取包装物租金。对于三种处理方法的征税情况有所不同,下面一一介绍。

1、实行从价定率办法计算应纳税额的应税消费品连同包装物销售的,无论包装物是否单独计价,也不论会计如何处理,均应并入销售额中计算消费税额。

2、收取包装物押金

收取的押金不并入销售额计税。税法规定,纳税人为销售货物而出租出借收取的押金,单独计账核算的,不并入销售额征税。但对因逾期未收回包装物不再退还的押金,应按所包装货物的适用税率计算应纳税额。“逾期”一般以1年为限,在将包装物押金并入销售额征税时,需要先将该押金换算为不含税价,再并入销售额征税。

3、收取包装物租金

包装物租金属于价外费用。所谓“价外费用”是指价外向购买方收取的手续费、补贴、基金、集资费、返还利润、奖励费、违约金、延期付款利息、包装费、包装物租金、储备费、优质费、运输装卸费、代收款项、代垫款项及其他各种性质的价外费用。但是不包括同时符合下面条件的代垫运费:一是承运者的运费发票开具给购货方的;二是纳税人将该项发票转交给购货方的。

根据税法规定,凡随同销售应税消费品由购买方收取的价外费用,无论其会计制度如何核算,均应并入销售额计算应纳税额。值得注意的是,对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向购买方收取的价外费用,应视为含增值税收入,在征税时应换算为不含税收入再并入销售额。

根据上述规定可以看出,包装物押金不并入销售额销售消费税额,因此采用收取押金的方式有利于节税。

案例

某企业销售轮胎500个,单价为2000元,其中包含包装物价值200元,该月销售额为2000×500=1000000元,汽车轮胎的消费税税率为10%,因此该月应纳消费税税额为100万×10%=10万元。该企业领导认为税收成本过高,因此要求财务人员采取措施,减少企业的应纳税额。

分析

根据该企业的情况,财务人员可以在包装物上下点功夫,寻求节税的途径。例如,可以采取收取包装物押金的方式,这样可以降低轮胎售价,每个售价1800元,此时该企业应纳消费税为:

500×1800×10%=9(万元)

可以节约税收成本1万元。

那么,综合考虑,采取收取包装物可以给企业带来三方面的好处:

一是可以促使购货方及早退回包装物以便周转使用,从而在一定程度上节约了生产包装物的人力、物力,降低了产品成本。

二是在产品的售价中可以扣除原来包装物的价值,从而降低了产品的售价,有利于增强产品的竞争力。

三是可以节约税收成本。

综上所述,企业不能忽视对包装物的税收筹划。但是,补充一点,从1995年6月1日起,对销售除啤酒、黄酒外的其他酒类产品而收取的包装物押金,无论是否返还以及会计上如何核算,仍应并入当期销售额征税。这在一定程度上限制了经营酒类产品的企业利用包装物节税的可能性。


  咨询电话:010-58697292 / 58697282

 

关于本站 -来访路线 - 加盟合作 - 网站地图 - 法律声明
北京华税律师事务所―版权所有
地址:北京市朝阳区东三环中路39号建外SOHO11号楼25层2506室 京ICP备07002110号
电话:(86)10-58697292 58697282 手机:13901096091 传真:(86)10-58697292 邮箱:china@chinataxlawyers.com
本站常年专家顾问:中国法学会财税法学研究会副会长、世界税法协会主席、北京大学法学院教授、博士生导师刘剑文教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