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设为首页] [加入收藏]
网站首页 | 最新动态 | 华税观点 | 政策解析 | 公司设立 | 纳税辅导 | 税收优惠 | 税收筹划 | 公司运营 | 投资融资
并购重组 | 解散破产 | 信托理财 | 税务稽查 | 财税争议 | 财税犯罪 | 典型案例 | 法律法规 | 律师团队 | 预约咨询 | 本站服务
当前位置: 首页 >> 税收筹划 >> 筹划实务 >> 正文
用户名:
密 码:
忘密 | 新注册
咨询热线 |
010-58697282
  58697292
本站服务 |

 

所得来源地认定的节税策略
来源: 作者: 日期:07-02-08


世界各国一般都有所得来源地优先征税的惯例。这方面的节税就是要在所得来源认定上避免被税负较高地区认定此项所得来源于该地区。同一所得在税负较低地区实现或被认定,税负相对就较轻。因此,企业节税策略主要方法之一就是搞清楚应纳税所得的规定以及所得来源地的认定,在此基础上作进一步节税策划。

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应纳税所得的规定包括以下三个方面:

第一,在中国境内的外商投资企业的生产经营所得和其他所得;以及总机构设在中国境内取得来源于生产经营所得和其它所得。

第二,在中国境内的外国企业生产、经营所得和其它所得以及发生在中国大陆境内外与外国企业在中国境内设立的机构场所有实际联系的股息、红利、租金、特许权使用费和其它所得。

第三,外国企业末设立机构场所或者虽然设立机构场所,但与其机构场所没有实际联系的股息、红利、利息、租金、特许权使用费和其他所得。

所得来源地的认定有如下规定:

第一,营业利润来源地的认定

营业利润来源地的认定,以设有生产、经营的机构场所为标准。分为两个部分:

一是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在中国境内设立机构场所从事生产经营的所得。二是发生在中国境内外的,与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在中国有实际联系的股息、红利、利息、租金、特许权使用费和其它所得。

第二,投资所得来源地的认定

中国对投资所得来源地的认定以资金,财产、产权的实际运用地为准。具体地说,是指外国企业在中国境内未设立机构场所而取得的下列所得为来源于中国境内所得。

a.从中国境内企业取得的股息、红利。

b.从中国境内取得存款利息、贷款利息、债券利息、垫付款利息、延期付款利息。

c.将财产租给中国境内租用者而取得的租金。

d.提供在中国境内使用的专利权、专有技术、商标权、著作权等而取得的使用费。

e.转让在中国境内的房屋、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土地使用权等而取得的收益。

f.经财政部确定征税的从中国境内取得的其他所得。

根据以上以认定准则大致有以下几种节税策略:

节税策略之一:中断其它所得与外商投资企业之间联系。因为其它所得指的是发生在中国境内外与外商投资企业有实际联系的股息、红利、利息、租金、特许权使用费等。如果以上各项其它所得与外商投资企业不发生实际联系,那么至少境外部分的其它所得就不必申报纳税。其二,退一步作为预提所得税的税率也比“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税率低13个百分点,100万的所得可节税13万(33万一22万)。

节税策略之二:总机构设在避税地策略,总机构是否在境内,目前世界各国主要有两种判定准则,一是看注册,二是看决策地。中国境内主要是看注册,因此避免在中国境内注册总机构,就可以享有节税的好处。没有机构一是方便转移;二是预提税轻于所得税。
  咨询电话:010-58697292 / 58697282

 

关于本站 -来访路线 - 加盟合作 - 网站地图 - 法律声明
北京华税律师事务所―版权所有
地址:北京市朝阳区东三环中路39号建外SOHO11号楼25层2506室 京ICP备07002110号
电话:(86)10-58697292 58697282 手机:13901096091 传真:(86)10-58697292 邮箱:china@chinataxlawyers.com
本站常年专家顾问:中国法学会财税法学研究会副会长、世界税法协会主席、北京大学法学院教授、博士生导师刘剑文教授